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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6-04-26 12:00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6]11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优秀文化传统。为推进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强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64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条例》和《纲要》,以客观记录和系统反映湖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为重点,以发掘、传承和弘扬湖湘文化为主线,依法履行地方志工作职能,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功能,自觉服务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为加快文化强省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志成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坚持依法治志。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省地方志工作;市州、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职责,加强编纂业务工作。

坚持全面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业,统筹兼顾理论研究、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修志的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全省地方志工作的经验教训,深化改革,与时俱进,推动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方法创新。

坚持质量第一。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关系,存真求实,将精品意识贯穿于地方志编纂出版工作全过程,严把政治关、史实关、体例关、文字关、出版关,编纂出版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地方志成果。

坚持修志为用。发挥地方志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开发利用水平;拓宽用志领域,提升服务大局能力,为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读志用志水平。

(三)总体目标。逐步将地方志事业发展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编制到位、经费到位、设施到位、规划到位、工作到位(以下简称"一纳入、八到位"),不断完善地方志编修体系、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体系、质量保障体系、资源开发利用体系、工作保障体系"五位一体"的地方志事业发展综合体系,努力开创地方志事业发展新局面。

二、明确任务重点,深入推进地方志工作

(一)加快推进编修工作任务。到2018年,编纂出版《湖南省志(综合本)》,全省第二轮修志任务全面完成,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综合年鉴实现"一年一鉴"全覆盖;到2020年,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各级方志馆、地情网站、数据库等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地方志资源共享。

(二)加强规划编制。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布全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应当涵盖地方志编修、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数字方志馆建设、执法监督、地方志工作宣传等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科学编制、依法推进、夯实基础、协调发展的要求,逐步将地方志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深化地方志质量建设。严格执行《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地方综合年鉴编纂出版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质量管理、质量监督等规定,完善地方志质量评议、审查验收制度,严把质量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设立志书、年鉴及优秀学术成果评比奖励项目,逐步将志书、年鉴纳入国家及地方有关图书奖评比。加强对地方综合志书、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专题志和乡镇(街道)志、村(社)志以及地方综合年鉴、专业年鉴、专题年鉴编纂和地情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健全和完善地情资料收(征)集与管理、修志编鉴业务制度和主编(总纂)责任制,确保在篇目设计、资料收(征)集、总纂统稿、志(鉴)稿评议、审查验收、出版发行、报送备案等环节上均有章可循,依法保障志鉴质量。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统计、保密、档案、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切实把好政治关、政策关、保密关、法律关、数据关和史实关。

(四)加强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鼓励采取设立学术研究基地、编辑方志刊物、组织课题研究和成果评审、建立人才培养机制等方式,开展地方志理论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方志期刊和各级地方志学会的作用,活跃学术研讨,推动理论建设;加强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以及国内外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档案机构与图书馆等单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加快地方志信息化建设。做好旧志、谱牒等地方志资料和各种文献的调查摸底、征集上报、分类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有计划地整理出版旧志集成。支持和引导编纂部门志、乡镇(街道)志、村(社)志。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建立数字方志馆或具有多种功能的方志文献收藏和地情展示中心,加强对不同载体的地方文献收(征)集、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逐步建立地方志全文数据库,使地方志资源更好地服务社会。

(六)提高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充分发挥地方志资源在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地方志成果,推动方志文化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军营,推进城乡方志文化建设,培育地方历史记忆。

(七)加强地方志人才队伍的素质建设。建立地方志专家库,探索地方志人才培养、引进等政策和措施,探索将方志学人才培养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方式方法。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分级实施对地方志工作机构新任负责人、志鉴主编(总纂)的专项培训,实现修志编鉴人员岗前培训全覆盖、培训工作常态化;支持地方志专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养,采取进修研修、提升学历、职称评聘、对外学术交流等方式,培养一批具有较高理论素养、较强业务能力的人才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方志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建立干事创业的激励机制。

三、强化保障措施,不断夯实地方志工作基础

(一)规范机构和人员编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条例》和《纲要》规定,科学设置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并依法确定其工作职责;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将地方史编写纳入地方志工作机构的职责范畴,统一规范管理。要切实保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地方志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其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的要求相适应;要按照德才兼备原则和专业要求,配齐配强地方志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修志、编鉴、出版、科研、开发利用、信息化建设、资料文献保存、人才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改善地方志工作条件和图书资料征集收藏保管条件;要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地方志工作的支持力度;要加快方志馆、地情网站、数据库等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步伐。有条件的地方要率先建设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功能齐全的方志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专题研究地方志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加强法治保障。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条例》和《纲要》,坚持"一纳入、八到位"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规章,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要加大地方志工作法规规章的宣传、执行力度,定期开展执法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查处执行不力和违法行为。各级相关部门要依法承担地方志工作任务,根据地方志工作的总体规划,主动承担起行业志、部门志、专业志、专题志等相关志书的编修任务,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供年度有关资料。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地方志工作考核责任制、督查通报制,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要联合相关部门,定期依法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并将检查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将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 年1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