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案件查处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1 12:00

 1950年4月23日 ,长沙地委就岳阳县一区(今康王区)隐藏特务叛乱事件发出文件,强调各级党组织必须克服麻痹思想和官僚主义作风。同年,华容县委将12名逃离革命队伍的党员干部开除出党。1952年开展“三反”运动,检查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案件。各级纪检组织按照中央“严查宽办”方针,协助组织部门,处理“三反”整训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处理一批问题严重的党员干部。各县因贪污盗窃错误处分党员干部15人,占处分党员的33.3%。1953年3月,岳阳县民政科科长等人因官僚主义导致军属侯老太太自杀事件发生后,湖南省委、省政府对有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民政科科长受到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5月30日 ,临湘县委副书记兼县长因“三反”中被揭露犯有丧失立场、贪污等错误,受到撤职处分。

 1954~1956年,围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贯彻粮、棉统购统销政策,重点检查党员干部放高利贷、出租土地、雇工剥削、破坏农业台作化、拖欠公粮、抢购粮食和棉布等严重问题,以及骄傲自满、强迫命令、腐化堕落等违法违纪行为。平江县委宣传部部长贾步云严重违法乱纪,犯有打击报复陷害人命、贪污受贿包庇反革命分子、堕落腐化奸淫妇女等罪行。1955 年,平江县监委配合省监委调查后,给予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等处分,司法部门判处其死刑。1956年3月起,各县监委会抽调约1/3干部配合组织、公安部门,分别开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组织处理工作。经过摸底、调查、结论等阶段,至1957年底,党内清查出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坏分子共30人,有自首、叛党和隐瞒严重政治历史问题的34人,均按有关政策和党章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1957~1960年,由于党的指导方针发佳 “左”的错误,不少一般性错误和是非问题被作为政治错误和敌我问题查处,案件检查出现严重偏差,产生了“惩办主义”的倾向。1958年因政治性错误处分党员961人,为1955~1957年处理此类案件总数的5.6倍。1958~1959年,境内受党纪处分的人员中,被错划为右派分子的118人,被错定为犯有严重右倾错误的党员127人。在反对右倾机会主义斗争中,又有44名党员被错划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109名党员被错定为严重右倾错误。平江县委第一书记、县长、组织部部长、农村工作部部长被错定为“反党集团”,均被打成反党分子。受株连的30多人都遭到错误批判、处分,直到1962年和 1978~1986年复查纠正平反。

 1961年开始,注意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纠正“左”倾错误,申诉信访大量上升,各县共达616件,是1960年6 35倍。1962年对错案进行甄别平反,并正确处理一批违纪案件。其中平江县委和地委监委等单位联合查处平江县工交系统、平江大桥乡、人民银行等单位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问题。

 1963~1965年,各县监委围绕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五反”运动和面上社会主义教育运动,配合党委下派的工作队,查处运动中揭发出来的贪圬盗窃、投机倒把、严重分散国家财产”等问题,全区组织238人的专案队伍,调查取证。由于强调“以阶级斗争为纲”,导致打击面过宽,处分过重,共处分党员8816人。华容县1964—1966年底,清除出党399人,其中错定为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59人。

“文化大革命”中,少数党员趁机拉帮结派,造反夺权,乱批乱斗,违法违纪,案件检查工作瘫痪。

 1978年设立纪委后,各级纪委突出查处大要案件。重点查处领导于部中违纪案件,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金额巨大、情节恶劣的贪污受贿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谋私案件和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案件。1979年4~10月,为纠正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地区纪委从财贸、计委、经委等战线抽调56名干部,组成11个财经工作检查组,重点检查地、县69 个单位,对侵占、截留财政收入、挪用国家经费、擅自兴建楼房、滥发奖金、津贴和各种物资、请客送礼、挥霍浪费等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处理。 1980~1981年,查处贪污盗窃和违反财经纪律案件277起,占该期查处案件总数的24.2%。1981年,各级纪委在财经大检查中,查出违纪金额 1556万元。

 1982年1月,中央发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后,地委成立贯彻执行《紧急通知》领导小组,地区纪委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至1986年,立案查处经济犯罪案件3773件,其中走私贩私 38件,贪污1933件,行贿受贿207件,盗窃619件,投机诈骗554件,其他422件。中央《紧急通知》发出后作案和继续作案的3321人,结案 3119件、4296人。实际惩处3008人,其中县团级以上干部8人,党员812人;受到党纪处分的775人中,有233人被开除党籍;刑事处理 1448人,其中涉及党员138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392人、无期徒刑5人、死刑3人。追缴赃款(包括赃物折价)1185.66万元。

 1982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岳阳地、市纪委配台组织部门,开始结合整党清理“三种人”,按照党章的规定,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除、开除出党。地、市纪委副书记分别任地、市委核查“三种人”小组副组长。至1987年9月基本结束。检查“文化大革命”中犯严重错误和“三种人”性质的案件157起,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 130人。其中12人被开除党籍,29人被留党察看。

 1989年,市纪委加大以反贪污受贿、投机倒把为重要内容的反腐败斗争力度。7月,市委、市政府召开“坚决惩治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大会,公开处理一批贪污、索贿的党员,各县、区、场相继召开类似会议,大造查处贪污贿赂的声势.重点突破领导干部中贪污贿赂案件。共查处行贿受贿案件114件,侵犯国家群众利益案件93件,科以上负责干部中,因行贿、受贿和侵占国家群众利益而受到处分的分别为28人和35人,分别占同类错误性质受处分人员的38.4%和57.4%。次年,纪检机关进一步加大对经济领导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查处经济违纪案件597件。

 1991~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受理来信来访2416q人次,立案查处违纪案件5111起,结案4412起。处分党员干部4423人,其中受党纪处分3417人(开除党籍888人,留党察看847人,撤销党内职务143人,严重警告和警告1539人),建议并受到政纪处分1261人(开除公职217人,开除留用157人,撤销行政职务 161人,降职降级89人,记大过、记过和警告639人),受双规处分255人。受党纪处分人员中,处级以上千部77人,科级干部603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187人。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5858.9万元。

 1996年,各级纪检监察系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4085件次,立案1065件,其中党纪案件596件,万元以上大案和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89件,结案1031件。处分党员干部1079人,其中给予党纪处分577人,追究刑事责任43人。330人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受处分党员干部中,有县处级干部11人、科级干部163人。

 1997年,共受理信访5778件次,立案查处各类违纪案件1195件。给予党纪处分704人,其中开除党籍178人;追究刑事责任48人。共查办经济类案件615件,比上年增加43件,挽回经济损失760 7万元。查办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案件466件,占案件总数的38.9%,其中查办党政机关的处级干部24人,查办司法部门的案件57件。

1998年,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4315件次,立案查处各类违纪案件967件,其中党纪案件589件,处分党员干部721人,党纪处分589人,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291人;科级干部147人,处级干部22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21人。

 1999年,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3675件,立案查处各类违纪案件836件,其中党纪案件617件。结案处分党员741人,其中开除党籍87人,留党察看97人,撤销党内职务16人,严重警告、警告 256人。党纪处分456人,受双重处分的81人,受处分人员中科级干部114人,处级干部21人,挽回经济损失107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