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行政任免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清代、民国时期官吏(公务员)的任免

    清代,文职官员多源于科举取仕,也实行捐纳制度。知府、通判、教谕、训导、知县等官吏的任免、升降,直接由吏部掌管。光绪三十一年(1905),废除科举制,县官的任免权由总督或巡抚掌管。县级主要职官一般不用本籍人员,清顺治四年至宣统三年的265年中,湘阴县147位知县均是外籍人氏。
    民国初期,公职人员经考试取得任职资格,任用程序分试署与实授两阶段,即试用1年后经考核合格方授予实缺。民国19年,任免官员实行分级管理。国民政府官员分为特任、简任、荐任、委任4种,境内行政督察专员为简任;各县县长为荐任,即由上级官吏私人举荐,地方军阀保举,由省长呈请大总统任免;专署局长、科长、秘书、主任、技正等均为荐任,由专员呈请省政府任免;科员、办事员为委任,均由专员任免;县、府科长由县长呈请省民政厅考核委任,科员和一般公职人员由县长决定其升降去留。民国29年后,任免权下放,县长由省民政厅提名,省政府任免,县政府科长由县长任免,县政府其他职员任免由县政府秘书掌握。32 年,县内科级以上人员由省政府派任,科员、事务员由县长派任。36年,依《中华民国宪法》规定,县长由省主席提名,省参议会审议通过,省主席委任;科长由县长提名,县参议会审议通过,县长委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的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境内干部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凡中共党委管理的干部由其组织部门负责考察、任免,政府管理的干部则由人事部门负责考察、任免。
    任免范围    1949~1957年9月,干部任免管理范围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业务关系垂直管理的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各种贸易公司、新华书店等。1957~1966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各县正副县长、正副镇长、正副乡长、法院院长等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再列入各级政府的任免管辖范围,部分业务关系垂直管理和中央、省驻岳单位实行双重领导,其干部任免由境内政府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文化大革命”初期,干部任免工作中断。1968年,恢复干部任免工作,管理范围未变。1972年12月~1979年,部分业务垂直管理和中央、省属单位的干部任免管理有时收归中央和省政府,有时下放境内。1980~1990年,将市(县)银行、税务局、电力局、气象局、邮电局、烟草公司、保险公司、新华书店等62个单位的任免权划归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任免权限    1949年8月~1950年,各县正、副县长及相当职级的行政干部由省政府任免;各县正、副区长,县府秘书,正、副局长,县人民法院正、副院长、审判员,县人民检察署正、副检察长、检察员,县公立中学校长,县医院正、副院长,公安中队正、副队长,公安、税务部门正、副所长,各县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保险公司、对外贸易部门的各种贸易公司、新华书店的行政领导由专署任免;各县办事员,区助理员、干事,正、副乡长,初、高级小学正、副校长由各县政府任免。1951~1953年,各县正、副县长及其以上干部由省政府或国务院任免;县公安、税务局长,人民法院正、副院长,省立中学正、副校长由省政府任免,报中南军政委员会备案;县政府正、副科长,县辖区正、副区长及相当职级人员,县立中学正、副校长和县干部学校校长由专署任免并报省政府备案;各县科员、办事员、县辖区助理员、干事、正副乡长和相应职务人员以及初高级小学正副校长由县政府任免。 1954~1956年,各县正、副县长,县人民法院长及县人委会组成人员由各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57~1963年,高级中学、完全中学正、副校长由省政府任免;各县正、副县长,各县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各县人委会组成人员由各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由省政府任免;各县县人委办公室正、副主任,各局(科)正、副局(科)长,各委员会正、副主任和委员,公安、税务局正、副股长,正、副所长,区公所正、副区长,县属重要国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正、副厂长,正、副经理,正、副场长,初级中学和完全小学正、副校长,县属医院正、副院长及相当职级的行政干部由中共县委会任免。1964年,专署专员由国务院任免,副专员和办公室主任、各委员会主任、科长、处长、局长及相当职级的行政干部由省委任免,专署的副科长、副局长、副处长、委员会副主任由专署任免;原由各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由各县人委任免干部的权限未作变动。1966~1968年,无政府主义思想泛滥,干部任免工作被迫停顿。 1969~1972年,岳阳地、县、区、社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各级行政干部相应改由省、地、县革命委员会任免,实行“一元化”领导。1973~1979 年,干部任免工作由中共地、县委负责。1980年后,岳阳行署及所属各县政府相继恢复,重新明确干部任免工作权限,对行政职务的任免不再以党委(党组)名义下发通知,并对境内干部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行署正、副专员由省政府任免,行署各委、办、局正、副局长和企、事业单位相应职级的行政干部由行署任免,行署各委、办、局机关正、副科长及相应职级的行政干部由局级单位任免,市、县(区)政府组阁单位(委、办、局)副主任和副局长,非组阁单位正、副主任,正、副局长及企、事业单位相当职级的行政干部由同级政府任免,各县(市)、乡(镇)正、副县(市)长,正、副乡(镇)长,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镇)人大主席,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相应的(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县(区)政府组阁委、办、局主任、局长、人民法院副院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免。1982年恢复颁发干部任命书制度。1983~1984年,增设调研员(处级)和协理员(科级)职务,任命调研员、协理员1019人,其中调研员181人,协理员838人,行政单位600人,事业单位104人,企业单位315人;市直547人,县(市)、区418人,区、乡(镇)54人。1986年1月,县(区)、乡(镇)干部任免改由市、县(区)、乡(镇)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省、市、县(区)、乡(镇)政府依照与前相应的任免权限任免。1986~1988年,市人事部门共办理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任免干部手续33人次,办理政府任免干部手续362人。 1990年3月,市委、市政府授权市人事局负责政府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科级干部任免,共受理52个单位,291名科级干部的审批任免。1991年7 月,副处级以上干部由中共岳阳市委管理,处级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由中共市委组织部负责,其中应由政府、人大任免的,先由市委提名,再由政府任免或以政府名义提请人大审议、任免。机关科及科以下干部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管理,科级干部的考察、任免工作由战线党的工作部门或建有党委、党组的正处级以上单位负责。1996年,对公务员和参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人员的任免,仍按1991年管理权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