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奖金与津贴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奖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集股的工商业盈利后,通常采用年底分红的办法,发给员工一定数额的现金,作为劳动奖励;独资经营的工商业主,则采取年底发给员工“红包”的办法,所发现金数额不等,也不公开。民国30年,湘阴县裕新百货店年底分红时,员工中所分得现金多至80元法币,少则6元法币。1949年7月~1952年底,各县处于经济恢复时期,未正式建立奖励工资制度。1952年底,结合第一次工资改革,初步建立奖励制度。

1956年,企业设立节约奖、质量奖、安全奖、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奖等,节约奖奖金率一般为节约价值的5~30%;质量奖奖金率最高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安全无事故奖,最高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50%;超额完成国家计划奖每季奖金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25%。全民企业职工2531人,共发奖金11.14万元,占工资总额的20%,人平45元。

1959年1月在年终总结工作时发给1958年 “跃进奖”,一般每人半个月工资。同时各类企业普遍建立综合奖励制度,奖励面一般控制在70%左右,奖励率定为每季度不超过实行奖励制度的职工基本工资总额的20%。境内企业职工70569人,实行综合奖励36167人,发放综合奖励222.78万元,年人均奖金31.57元。

1962年,根据《国营工业企业工作条例(草案)》精神,在改革综合奖励的同时,恢复单项奖励制度。华容县实行以综合奖为主,辅之以超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职工先进奖,全县享受奖金的职工 3248人,占职工人数的42.5%,全年奖金总额10.8万元,年人均奖金33.25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奖金制度受到批判,1967年停发奖金。为使职工实际收入不降低,将奖金改为附加工资平均发放到人。

1978年4月7日,在汨纺、湘阴氮肥厂、临湘氮肥厂、地区制药厂、地区冷冻机厂、岳电机厂、平江机械厂、岳阳市瓷厂、汨罗酒厂、华容插旗供销社等10个单位5035名职工中试行计时工资加奖励制度。其中实行计时加奖励制度的4982人,占98.9%。湘阴氮肥厂、临湘氮肥厂按职工月标准工资总额的10%提取奖金的比例,其余单位均按8%提取。

1979年4月,岳阳地区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坚决制止滥发奖金、补助费等不合理开支的通知》,及时刹住超规定发放奖金的不正之风。地、县属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奖励工资总额为854.54万元,占全年职工工资总额的8.3%,年人均奖金40.67元。其中工业部门奖励工资占职工工资的11.12%,基建部门占13.93%,交通运输部门占6.82%。

1980年,地区劳动局、财税局制发《关于整顿和改进国营企业奖金提取和发放办法的暂行规定》:凡生产任务饱满,供销比较正常;具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质量标准和原材料动力消耗等定额;有健全的经济核算、计量统计、检查验收、原始记录等管理制度,企业才能实行奖励制度。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奖励工资总额1375.64万元,其中节能奖232.28万元,比上年增长60.98%,年人均奖金51.06元。

1981年,执行“一个企业全年发放的各种奖金,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2个月的标准工资总额”的规定。全区发放各种奖金1785.34万元,其中节能奖231.4万元,比上年增长33.95%。年人均奖金63.02元,相当于职工标准工资1.2个月。

1982年,采取“年初核定指标、年中检查、年终结算”的办法,整顿奖金制度。全年发放奖金1830.4万元,控制在每人平均2个月标准工资之内。对节能奖也进行控制,全区实行节能奖的7个企业,计职工4305人。

1983年,岳阳地区劳动局、财税局发出《关于下达1983年度奖金总额控制指标的通知》,对地、县属企业下达绝对控制金额为932.93万元,其中生产奖514.65万元。全民所有制企业实际发放奖金3013.1元,其中节能奖739.7万元,突破了原定绝对控制金额,职工年人均奖金102.93元。

198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发放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扩大企业自主权,取消奖金“封顶”限制,实行奖金征税办法,使奖金完全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岳阳市和岳阳地区发放各种奖金4048.4万元,为上年的134.36%,职工人均奖金137.05元。

1985年在国营大、中型企业中,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同企业经济效益浮动。选择岳阳地区工程公司、化肥厂、水泥厂、汨纺和岳阳酒厂等5个单位进行工资改革试点,将奖金同标准工资捆在一起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市、地县其他单位仍采取交纳奖金税的办法。年底,全年发放奖金3818.5万元,人均奖金122.9元。

1988年,企业工资改革实现全市性工资总额与经济挂钩,奖金作为活工资进入工资总额。至1989年,岳阳市全民所有制单位(含中央、省属企业)各种奖金总额达10081.2万元,占年职工工资总额的 17.21%,人均282.43元。1990年,奖金419.7万元。1991~1999年,奖金由企业在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内自主安排。

二、津贴

施工津贴 1957年,境内公路、建筑等行业实行施工津贴制度。津贴发放范围限于流动性强的筑路作业人员和建筑工地作业人员。按作业人员工资的10%发给。电业、水电、邮电等行业的施工人员,均比照建筑企业规定发给津贴。

1963年,实行临时性施工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0.2元。

1972年,2348工程指挥部(今岳化)对所属施工单位职工实行生活津贴,每人每天0.2元,行政17级以上干部不得享受,调离施工现场的职工停发津贴。

1977年,恢复施工津贴。建筑安装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满1年的临时工离开城市或基地施工的,每人每天补助0.2~0.3元。1984年,提高至0.5~0.6元。此标准延续到1990年,尔后由企业自行确定。

夜班津贴 60年代,企业先后建立夜班津贴制度,补助标准为每人每班0.2~0.3元。

1972年12月20日 ,岳阳地区革命委员会计委劳资组就夜班问题统一作出规定,凡连续性生产并实行倒班制的企、事业单位,其零点班可以实行夜班津贴制度,补助标准每人每班0.2~0.3元。

1978年12月,夜班津贴标准由过去的每人每班0.2元增至0.3元。1986年11月,每人增至0.6元。

1988年1月起,实行“三班倒”的企业,做 “零点班”的职工,夜班津贴提高到每人每班0.8元,岳阳造纸厂在不突破厂工资总额的前提下,采取夜班津贴标准与倒班年限及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将7个车间“四班三运转”职工的中班津贴提高到0.8元,零点班津贴按连续倒班年限计发,规定生产工人倒班5年以下的,每个零点班津贴为1.5元;连续倒班10年的,零点班津贴为2元,连续倒班15年以上的,零点班津贴一律为3元。

1989年,厂矿企业对夜班津贴标准作了调整,中班津贴低于零点班津贴,多数企业中班津贴0.8元,零点班1元。

矿山井下津贴 1963年,境内实行矿山井下津贴制度。发放范围包括煤矿、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的井下作业人员。井下采掘工人每人每天0.6元,辅助人员每人每天0.5元。矿山井下津贴按出勤日数计发,由井下调至地面工作时,津贴停发。

1979年,矿山井下津贴标准有所调整,采掘一线的矿工津贴由每人每天0.6元增至0.8元,其他辅助人员的津贴标准不变。该标准一直执行至1989年底。尔后,津贴标准由企业自主安排。

其他津贴 1979年,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卫生防疫人员每人每月补助6元。废旧物资行业也实行岗位津贴,凡直接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和加工利用工作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0.3元,按实际出勤天数发给。

1980年,中、小学校班主任实行津贴制度,技工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均比照执行,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7元。

1985年,中、小学教师和医疗机构的护士分别实行教龄、护龄津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发给3元;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人每月5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7元;满20年的每人每月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