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劳动保护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防尘防毒

50~60年代,境内粉尘危害大的企业主要是矿山。治理粉尘的措施是采取湿式作业和加强机械通风,降低粉尘浓度。

1965年,岳阳专署在进行尘毒测定的基础上,安排一些劳动保护技术措施项目。湖南省劳动局批准平江县黄金矿焙烧精矿防尘防毒技措项目,并拨专款3万元,由于“文化大革命”爆发,尘毒防治工作受到干扰,该技措项目一直没有上马。1967年,安排3517工厂雨衣车间胶布打磨混合性粉尘除尘技措项目,安装15台除尘器,使粉尘浓度每立方米由110.3 毫克降至2.5毫克。1973~1975年,岳阳地区陆续安排了一些技术措施项目,至1977年,共安排防尘防毒项目13个,实际全部完成的占40%。 1974~1976年,3517工厂投资7.5万元,对炼胶车间的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升高密炼工房,安装密炼机上料装置等措施进行综合性治理,使车间内粉尘浓度每立方米由579毫克降至1.55毫克,每年还收回炭黑8.97吨,折人民币2.2万元。1978年,对岳阳市瓷厂、临湘农药厂、平江县电瓷厂、平江县非金属矿、华容县农药厂、临湘县矿石粉厂等单位的防尘防毒项目进行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安排技措项目,共拨款22万元,安排钢材20吨,水泥 26吨,木材42立方米。并规定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保证有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1979年,鉴于湘阴电池厂设备简陋,尘毒危害严重,生产过程中铅、苯有毒气体、石墨、锰粉、铅尘等危害附近单位的职工和居民,岳阳地区劳动局先后3次共拨款19万元,解决钢材14吨、木材20立方米,帮助该厂完成拌粉、筛粉、防尘和焊口防毒等技措项目,使厂区粉尘危害大大减轻。长炼针对原油及各种有毒介质“跑、冒、滴、漏”现象,改进技术设备,实行机械端面密封,设备静密封泄漏率由1‰降至0.47‰,有效地防止中毒和油浆起火等事故,每年可为国家节约汽油32吨。平江非金属矿采取各种措施控制矽尘危害,17年来无1例矽(尘)肺患者。

1981~1983年,开展落实防尘防毒措施的检查评比。先后检查167家单位,其中领导重视、制度健全、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并取得一定效果的优胜单位有25个,占15%。粮食系统29家大米厂和6家饲料厂中有14家共投资504万元,进行尘毒防治及技术设备改造;6家水泥厂中有5家共自筹资金58万元,用于解决防尘技措项目;6家印刷厂熔铅铸字均采取密闭抽烟排毒措施,其中有3家还在照像制版方面采用无毒硫代硫酸钠代替有剧毒的氰化钾;一些使用汞的厂矿推广无汞仪表,喷漆工艺则使用无苯稀料,较好地解决了有毒物资危害问题。

1984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省劳动人事厅劳动保护经验交流会精神,以汨罗县水泥厂为现场召开地区劳动保护、防尘防毒经验交流会。汨罗县水泥厂、临湘氮肥厂等8个单位在会上介绍经验,临湘氮肥厂和汨罗县水泥厂的经验还在全国防尘经验交流会上作了介绍。

1985年,化工行业生产实现机械化、密闭化、管道化,其中氮肥行业的工业卫生、产品质量和数量、经济效益均居全省同行业第一位。6家氮肥厂中,有4家先后获得全国、全省和部、厅级先进奖。岳阳地区氮肥厂获“清洁文明工厂”称号,该厂主体工程及尘毒作业岗位开始采用电脑遥控操作,经环保、劳动卫生检测部门采样分析,尘、毒作业点的尘、毒浓度均在国家允许浓度之下。临湘县农药厂曾因发生毒物污染水源和硫化氢中毒事故受过处罚,后来加强技术措施,致力于尘毒治理,一跃成为化工企业的先进单位。

1986年5月,岳阳市政府批转由市劳动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总工会联合起草的《关于新、扩、改造项目的劳动保护和安全设施实行“三同时”审批制度的报告》,由市劳动局、卫生局、公安局、环保局、总工会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岳阳市“三同时”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置市劳动局内办公)。规定“三同时”项目审批程序是:投资50~100万元的新、扩、改建项目和20万元以上的防尘防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50万元以下的新、扩、改建项目和20万元以下的技措项目,由县、区劳动局或企业安全技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是年,岳阳市劳动局参与长炼“七五”技改工程、洞氮双氧水车间、岳阳起重电磁铁厂扩建工程、岳阳钢球厂“六五”技改工程等项目的“三同时”审查。1987年,又对汨纺岳阳分厂新建项目、长炼重油催化裂化装置、城陵矶粮库1500千瓦发电工程、301工厂新建工程、市自来水公司扩建工程等37个新扩建工程进行“三同时”审查。对汨纺蒸发量为20吨/时锅炉、长炼烷基化改造、市啤酒厂新建项目、岳阳县棉麻纺织厂新建项目等32个新、扩、改项目进行“三同时”竣工验收。上述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总投资额达4.473亿元。审查中,发现有21个项目缺少劳动保护设施或劳动保护设施不全,及时督促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追加劳动保护配套资金250万元。

1989年,市“三同时”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新建、扩建、改建项目11项,总投资12.9亿元;竣工验收项目9项,总投资2.2亿元,各县、市“三同时”审批初步设计项目11项,投资额350万元,验收竣工项目10项,总投资270万元。

1991~1995年,共完成“三同时”审查项目112个,工程投资总额51亿元。

1996~1999年,共完成“三同时”审查项目14个,工程投资额7.2亿元。

 

二、防护用品与保健食品

50年代初期,企业职工防护用品发放,由企业根据防护实际需要自行安排。境内森工、搬运、建筑等行业根据需要分别发给工作服、长统布袜、手套、搭肩、围腰、钉鞋等防护用品,实行按年度以旧换新制度。

1956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个人防护用品按规定的工种范围分别发放。凡有强光、高温、电气、尘毒、机械等工种作业的企业,均按防护的实际需要给工人分别发给墨镜、工作服、口罩、头盔、手套、工作皮鞋、绝缘手套、绝缘鞋。条件较差的县属企业,因陋就简,想方设法解决职工防护用品。

1959年,各县贯彻省劳动、卫生部门《关心职工生活,做好防寒防冻工作的通知》精神,给野外作业的职工发放棉衣、棉被、棉鞋、手套等御寒服装。

1962年,加强防护用品发放工作管理,制订发放审批制度。给应领取防护用品的职工人平发放工作服棉布2.13公尺,胶鞋1.3双,手套1.63双;毛巾0.25条,肥皂1.84条,袜子0.22双。翌年,有19930人领取防护用品,人平工作服0.9套,胶鞋1.4双,毛巾3条,肥皂5条。

1963年,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卫生、商业等7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报告实行保健食品制度的联合通知》,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的职工每月免费定量供应肉、糖、食油、蛋品等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甲等,按每人每月保健费8元的标准,供应肉1.75公斤,蛋品0.75公斤,食油0.25公斤,糖0.5公斤;乙等,按每人每月6元的标准,供应肉1.5公斤,蛋品0.5公斤,食油0.25公斤,糖0.5公斤;丙等,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供应肉1.25公斤,蛋品 0.25公斤,食油0.25公斤,糖0.5公斤。高温季节另有白糖、豆类供应。桃矿、平江黄金洞金矿专门为井下工人开设保健食堂,供应保健食品。

1964年,贯彻国家劳动部发布《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重新明确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范围及审批程序。境内商业、饮食、服务、文教、卫生、手工业、专业搬运等行业发放毛巾6675条,肥皂35842条,胶鞋10259双,手套26822双,胶制工作服及雨衣179件,棉布87174尺。为照顾野外作业和由北方调来的工人,发单人蚊帐 314床。

“文化大革命”初期,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一度陷入无政府状态,出现各自为政,自行其是,乱要乱发的现象。1968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打击反革命经济主义和投机倒把活动的通知》,混乱现象得到遏制。

1971年,岳阳地革委生产指挥组发出《关于当前保健食品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不准擅自提高标准,不准以现金、菜票或其他食物代替保健食品。

1972年,岳阳地区计委劳资组审批平江县石灰厂、火柴厂、水泥厂、农机修配厂和总后化工系统常年性有毒有害工种88个、4914人,审批高温作业工种14个、1011人,纳入发放保健食品范围。规定常年性保健工种保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元,保健物资肉0.5~1.5公斤,糖0.5公斤,食油0.25公斤;季节性高温作业时间定为7、8、9三个月,保健补助费为每人每月3元,保健物资为肉0.5公斤,糖0.5公斤,食油0.25公斤,绿豆1公斤。

1979年,贯彻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主要副食品提高销价后相应给予保健食品补贴的通知》,凡经劳动部门批准享受保健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仍按1963年劳动、卫生等7个部联合通知规定的标准(甲等8元,乙等6元,丙等4元)供应实物。当时因实物供应困难,经批准将保健食品折算现金发给,并从当年11月起,每人每月再加发1元。

1981~1985年,境内共审批享受常年性保健食品待遇的单位128个,职工34654人,标准为每人每月肉1公斤,食油2公斤,糖0.5公斤;审批享受季节性补助的单位301个,职工32528 人,标准为:高温季度每人每月补助肉0.5公斤,糖0.5公斤,食油1.5公斤,绿豆1公斤。1986年,享受常年性保健食品的单位135个,职工 35289人。

1989年,市劳动局对194家厂矿企业有毒有害工种作业场所进行检测,确定享受保健食品的对象为53343人,全年审批保健食品津贴1007.43万元。其标准:甲等每人每月17元,乙等14元,丙等11元。并再次对防护用品生产和经销进行整顿。经省劳动厅批准,南湖服装厂、长炼劳保用品厂、临湘服装厂、汨罗服装厂、市针棉织厂、湘阴皮鞋厂等17个单位被确定为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厂家;东茅岭商店、解放路商店、巴陵大桥商店等8个单位为定点经销单位。同时,建立严格审批制度,将防护用品纳入集团购买力控制范围。是年,共审批需要防护用品的工矿企业213家,职工107597人,防护用品开支总金额2098.16万元。1990~1994年,共开支保健食品补贴5037万元,防护用品购置金额10490万元。

1995~1999年,劳动部门对防护用品实行综合管理,监察检查。调整增加3517等8家企业为定点生产厂家,劳保用品公司、605所岳阳经营部等7家为定点经销企业。企业普遍建立、健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从生产、经营、管理使用上建立制度,保证防护用品的质量和科学管理发放,有效地加强了工人的个人防护。随着改革开放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物资供应不断丰富,境内保健食品制度,由供应实物逐步演变成发放现金的保健性补贴。由企业按原规定的工种范围和经济效益情况,自定标准,自行安排。如:长炼保健费标准,每人每月15.3元,洞庭纺织厂为9.8元,岳阳造纸厂为10.2元,岳阳市康神制药公司为11.3元。

 

 

三、女工保护

50~60年代,境内各企业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因地制宜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其中对从事高空、野外、装卸、搬运、井下、冷水等作业的女职工,月经期一般都调换工种;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工间给予休息时间;女职工生育、产前允许休息2周,产后给假56天,工资照发;怀孕小产者,3个月以内给假 15天,3个月以上不到7个月的,给假30天;对哺乳期女工,一般不安排上夜班,不安排到有毒有害岗位工作;并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 30分钟;有条件的单位开办托儿所、哺乳室。岳阳、湘阴、平江3县共建立托幼组织64个,哺乳室12个。

1978~1979年,劳动部门加强女工保护管理工作,会同工会组织及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女工保护检查,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桃矿组织全矿700名女工进行妇科检查,发现严重妇科病患者30名,并及时组织患者进行治疗。

1981年,境内建立女工卫生室34个,孕妇休息室2个,对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孕妇和哺乳女工全部调换工作。岳阳地区组织医务人员对华容县、临湘县、平江县、岳阳市和地直40多个单位的女职工进行妇科普查,共检查26838人,经诊断患有各种妇科病的8540人,都由单位安排治疗,对其中病情严重的还安排去外地疗养。当年治愈3101人,未愈者继续安排治疗。

1982~1983年,共组织27681名女工进行检查,查出14232人患有不同程度的妇科病,实施治疗的12533人。

1986年,全市检查11315名女工,治疗3722人,治愈1969人。市劳动局还会同工会和卫生部门对978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女职工进行调查和健康检查,发现其中679名女工有程度不同的不适反应。企业通过合理安排,全部调换工种。

1988年,各企业结合《女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学习宣传,制订实施办法。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安排从事夜班劳动;产假延长到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对晚婚晚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增加1个月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假期满后仍需休假者,按工龄长短,分别发60~80% 的本人标准工资。是年,企业修建女工卫生室61个、哺乳室和孕妇休息室67个,添置冲洗器140台套。

1989年,女工人数多的企业,均建立女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和托儿园(所)。岳化建托儿园(所)28个,建筑面积达15329平方米,入托儿童2270人。该厂严禁安排孕妇“三班倒”;在优化劳动组合中,特别强调妥善安排女工。洞氮投资100万元建2栋母子楼,为哺乳期女工解决住宿问题;并组织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作业的女工和连续倒班6年以上的女工先后到大连、昆明、青岛、北戴河、广州等地疗养,为107名哺乳期和孕期女工调换工种。

1995~1999年,贯彻执行《劳动法》,进一步加强女工劳动保护,企业普遍做到禁止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寒、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安排女职工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从事夜班劳动,不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夜班劳动,确保女职工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