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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优待补助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优待

    清代,岳州府对兵丁的优待,依赖于无定制的“皇恩赐赏”。凡兵丁家属婚丧娶嫁,酌给赏银2~4两。军官家属的妻子,则随丈夫的级别封赠为“夫人”、“宜 人”、“淑人”、“孺人”等封号,享受特殊优待。兵丁被征调出境,规定行军在300华里以外的,加粮饷给其家属,以免兵丁有内顾之忧,征战告捷,论功绩另 加恩赏。
    民国27年,各县和乡镇均成立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优待出征士兵家属,分子女荣誉免费入学和宗族荣誉金两部分。凡出征士兵,均由各姓氏宗祠每年支 给其家属12元银洋的宗族荣誉奖金,如无祭产,由地方义仓每年送谷1石。29年,裁撤省、县优待出征抗敌军人家属委员会,其业务经费停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于1950年12月颁布《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岳阳城乡人民发扬战争年代优待工农红军的优良传统,根据条例的规定,对烈属、军人家属和残废军人开展优待工作。
    农村优待 50年代初期,优待形式主要是代耕土地。由互助组、农业社组织帮工队,帮助无劳力和缺劳力的优抚对象耕种田地。1956年,农村烈属、伤残军人和复员军人 家属的绝大多数都已加入农业合作社,土地由合作社统一经营,代耕土地的优待形式以优待劳动日替代,1958~1980年,由人民公社以补贴劳动日折合工分 计算钱物进行优待。优待对象是:无劳力或者缺劳力的烈属、病故和失踪军人家属;无劳力或者缺劳力的士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残废军人、退伍老红军;带病回乡 长期不能劳动的复员、退伍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复员军人。1981年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后,优待的形式由工分改为发放优待金。优待金的标准按 参军青年同等劳动力收入的三分之二,以及当地经济状况和劳动力收入水平确定。义务兵家属每户每年200~300元;志愿兵家属150~200元。负担由生 产大队统筹,有条件的由公社统一平衡负责。优待金的使用,与退伍安置相结合,将每年优待金的50~70%留存当地信用社,待战士退伍回乡时一次提取,作为 生产、安家之用。1984年,根据国家《兵役法》规定,境内各级政府进一步完善乡镇统筹优待金的办法,建立健全优待金的分摊、提取、收缴制度。岳阳地、市 共有241个乡镇实行统一平衡负担优待,占乡镇总数的93%,按村统筹的16个乡镇,占乡镇总数的66.7%。优待烈军属和残废复退军人共14845户, 占总户数的60.2%,优待金额308.89万元;优待义务兵家属11061户,占其总户数的100%,优待金额366.56万元,户平331.3元,按 比例实行优待留存的有7910户,存款149.72万元。1986年后,全市还实行优待立功授奖的办法,规定凡义务兵在部队立功者,除按原标准发给优待金 外,再按立功大小分别发给优待奖金:立三等功者奖50元;立二等功者奖150元;立一等功者奖300元;授予“战斗英雄”称号者奖500元。同时,各县 (市)区、乡(镇)领导与村组的干部敲锣打鼓、燃放鞭炮,送上立功喜报与优待奖金登门报喜。
    城镇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县城镇烈军属生活有困难,政府从临时优抚救济经费中给予解决。1951~1953年,以介绍 职业、组织生产为主,辅以物资补助,实行救济与生产自救相结合的办法。1954年,按行业归口领导的原则,对烈、军属组织的生产单位进行整顿。各单位将资 产、设备、人员全部移交各业务主管部门。加工性和服务性行业则与城镇街道组织贫民生产相结合,转为自救性的生产单位。烈军属就业优先安置,其子女入学,优 先享受助学金。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凭《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半票优待。城镇义务兵家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 济或定期定量补助。1986年9月,省政府发出《关于城镇义务兵优待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职职工入伍的,由所在单位按其原工资的70%予以优待,并按月发 给其家属;待业青年应征入伍的,当地政府对其家属实行优待,其标准办法和经费来源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1997年9月,市政府发出《岳阳市义务兵优待 金社会统筹办法》的通知,提高义务兵家属的生活水平。


二、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各县对革命烈士家属、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进行登记,对其中生活困难者给予优抚救济粮补助。
    1952~1954年,救济的重点在老苏区、灾区和烈、军属较多而又贫困的地区。主要是对没有劳动力的无依无靠的贫困烈、军属,予以经常的补助,一般按户 每月5元的标准,最多不超过12元;对贫苦而缺乏劳动力、生活生产有一定困难的烈属,予以季节性的临时补助,每次不超过20元;对家庭遭意外事故而造成生 活严重困难的烈军属,每户补助50~100元;对生产、生活上有一定困难的二等以上革命残废军人,视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补助。1960年9月,老红军每人每 年补助60~190元;家居农村的孤老烈属每人每年补助36元,家居城镇的补助48元。1966~1972年,优抚补助照常发放,但补助面窄且标准低。 1972年,境内享受定期定量补助2989人,总金额10.76万多元,人年平36元。此后,除在具体补助对象上,按照其家庭经济状况每年有所调整,补助 的户数、人数有增有减外,补助标准、范围、办法直到1979年都没有大的变化。
    1980年,岳阳地区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提高补助标准。农村每人每月由3~5元增至6~8元;城镇由8~10元增至10~13元。同时,扩大 补助面,凡烈士与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6周岁的弟妹,若无固定收入,生活困难的,均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 困难的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生活特别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一般也得到定期定量补助。1980年,境内定期定量补助6709人。其中烈 属与牺牲、病故军人家属2023户,占总户数的30.2%;在乡复员军人2906人,占其总人数的43.3%;退伍军人1134人,占总人数的 16.9%;退伍老红军及其他优抚对象646人,年补助总金额68.8万元。1983年7月,岳阳地、市民政局、财政局拨款7.3万元,对孤老烈属和孤老 复员军人,在原定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退伍红军老战士增加10元。境内有1716名孤老优抚对象的补助金得到提高。1986年7月,调整 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适当扩大补助面。补助标准由8~10元提高到15~20元。在补助对象上,优先照顾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生活困难的;因病不能从 事生产劳动而生活困难的;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在部队立功受奖贡献较大而生活困难的。全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复员军人共有8172人,占总人 数的42.4%,补助金额98.6万元。
    1985~1986年,各级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党的优抚政策,解决1946年中原突围时复员、隐蔽和掉队人员的历史遗留问题,通过调查核实,对 2685人给予平反昭雪,恢复名誉,颁发证书,作为复员军人看待。其中,对在乡的1323人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发放定补金18.57万元;对牺牲、病故、 失踪人员的家属发放一次性补助25万多元。1987年9月,开展认定红军失散人员工作,对1937年7月6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因伤、因病、因战斗 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群众公认,乡镇政府审查,县政府批准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其定补标准按军 龄长短和贡献大小,分别为:服役期1年以下的,每人每月15元;2~5年的,每人每月20~25元;5年以上的,每人每月30元。全市认定红军失散人员 3989人,年发放定补金72.64万元。
    1991年,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在乡伤残人员抚恤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30元。1994年,对烈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 人家属每人每年提高60元;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年提高720元(每月最低标准不能低于226元);对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年提高120元。1996 年,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年360元,共发放提标补助经费162万元。1998年,下拨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提标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特困 户建房补助费61.4万元。1999年,全市在乡复退军人享受定补人数为24834人,其中红军失散人员2911人,年发定补金708.5万元,人均金额 285.29元。


三、供养


    50年代初期,境内烈属与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中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主要由当地互助组、农业社组织帮工队代耕,收获仍难以维持生活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临 时或经常性的困难补助。重体力劳动由互助组、农业社指定专人分户包干担负。1958年实现人民公社以后,平江、华容、临湘等县已开始举办烈属养老院,但能 入院收养的孤老优抚对象很少,绝大多数的孤老仍靠社、队照顾供养。公社、生产大队给予优待劳动日,生产队供给基本口粮和其他生活物资,并派人承担重体力劳 动,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定期定量补助。保障大多数孤老优抚对象老有所养,其生活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水平。
    80年代初期,孤老优抚对象增多,境内适当发展优抚养老事业,扩大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地域,在尚未建光荣院的县(市)区,发展一批光荣院。 1980~1987年,省、地(市)下拨资助款和县(市)区、乡镇自筹资金共计168万多元,兴建光荣院13所,连同原有的15所,共有28所。其中县级 办6所,乡镇级办22所。在办院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典型单位和先进个人。1983年10月,全省光荣院现场经验交流会在平江县召开,总结交流办光荣院的具 体经验。1984年4月,湖南省民政厅在华容县召开全省光荣院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岳阳地区二级办院、以副补院的典型经验。1988~1999年,全市实 行多渠道筹资、多层次办院的方针,省、市和县(市)区投资656万多元,社会各方面赞助173万多元(含捐赠物资折款),对兴办的光荣院进行扩建和设施配 套建设更新,增强了优抚保障能力。
    1992年5月,各光荣院按照国家民政部颁布的《文明光荣院标准》和《光荣院管理工作暂行办法(草案)实施细则》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文明光荣院活 动。1993年6月,平江县长寿光荣院、华容县南山光荣院和岳阳县光荣院被评为全省文明光荣院;周孝辉等6名工作人员被评为全省光荣院先进工作者。 1995年,平江县嘉义、谈岑、虹桥三所光荣院和华容县鲇鱼须光荣院,被命名为湖南省文明光荣院称号;朱建发、李承庚等4名工作人员被授予全省光荣院先进 工作者。10月,岳阳县光荣院、汨罗市光荣院、华容县东山光荣院荣获全国文明光荣院。1997年3月,平江县长寿光荣院被命名为全国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单 位。
1999年岳阳市光荣院情况

    1998年,全市投入资金280多万元,加强优抚事业单位的基础建设,对县(市)区、乡镇级光荣院进行扩建和设施改造。10月,25所光荣院全部 达到合格标准,50%的光荣院达到省、市级文明光荣院标准。1999年,全市争取资金70多万元,重点改造平江县长寿等5所光荣院的老人住房,为市复员军 人慢性病疗养院添置了医疗器械。12月8日,全市优抚事业单位经验交流暨表彰会在平江县长寿光荣院召开,有10所光荣院和18名工作人员受到表彰和奖励。 华容县、洪山头等4所光荣院被评为全省先进单位;平江县长寿光荣院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行业文明单位。
    1958~1999年,共收养安置孤老烈属、失散红军、苏区老人和革命残废军人2453人,其中“养老送终”的1936人。至1999年,全市光荣院共收住各类优抚对象71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