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水上治安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清末,境内水上治安由水师管理,后改由水上警察维持水上治安。

民国时期,仍由水警分局(区、署、队)维持水上治安。

水上政治情况历来十分复杂,尤其是民国时期,国 民政府在水上推行“五户联结”的保甲制度;军、警、宪、特在水上以公开或秘密方式建立组织机构;以迷信为掩护的各种反动会道门以及形形色色的帮会山头;还 有把头、渔霸、船霸等。他们互相勾结,互相利用,狼狈为奸,直接操纵、把持水上经济,分割渔区,霸占码头,对贫苦船民、渔民敲诈勒索,横征暴敛,残酷压迫 剥削,甚至与盘踞水上的土匪勾结,公开抢夺钱财,劫杀人命,治安秩序混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湘潭专署公 安处在岳阳设立水上公安局,各县公安局先后建立水上派出所,进行船舶和户口登记管理,维护水上治安。并结合陆地各种社会改革,特别是一、二期镇压反革命运 动与码头民主改革,对水上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反动会道门头子打击了一批,废除了封建把头制度,肃清了洞庭湖区各水域中的土匪。1952年 底,结合水上民主改革进行水上镇反运动。各县民船工作委员会和水上镇反办公室,对继续盘踞水上和由陆地逃亡水上的土匪、恶霸、特务、反动党团骨干和反动会 道门头子严厉打击。1953年10月,镇反运动结束后,各县公安机关根据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水上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通知》精神,以港口或派出所为单位建 立治安保卫委员会,积极配合水上公安机关,严密监视和防止敌人的破坏活动;搞好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掌握来历不明的嫌疑分子情况;监督改造地、富、 反、坏分子;同灾害事故作斗争等。直到“文化大革命”前夕,水上治安秩序比较稳定。

1966~1973年,各级公安机关被砸烂,水上治安管理规章制度被废止,水上治安工作处于瘫痪状态。

1973年7月,公安机关恢复后,水上公安机构仍不健全,警力不足,管理工作未能得到切实加强。同年11月和次年11月两次开展与陆地同步进行清湖行动。抓获了一批罪犯,破获了一批案件。但由于地域辽阔,湖水浩瀚,警力不足,水上治安仍处于失控状态。

80年代后,农村大批富余劳力进城务工经商,涌入洞庭湖区从事工副业的人越来越多。他们云集水网地带从事运输、捕鱼虾、砍芦柴、烧砖制瓦等。一些不法之徒混迹其间,把水上湖洲作为落脚栖身的场所,乘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秩序日趋恶化,各类灾害事故逐年上升。

1985年,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在洞庭湖区开展清 查打击刑事犯罪的统一行动。对长期盘踞水上或从陆地逃到水上的犯罪分子,以及破坏水产资源的犯罪分子集中清查打击,抓获各类犯罪分子320名,破获各类刑 事案件1397起,缴获赃款赃物计31.79万余元,查获收缴一大批破坏水产资源的船只和有害业次。

为巩固斗争成果,维护水上治安秩序的稳 定,1985年,岳阳市公安局和岳阳行署公安处均增设水上科,负责所辖水域的治安工作,并相应调整、充实警力。1986年,岳阳市公安局增设15个水上派 出所,警力由原来的37人增加到129人。1994年4月14日设立水上公安分局,1999年底,水上分局改设水上警察支队。并对水上193个治安保卫委 员会、646个治安保卫小组进行全面整顿,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分期分批举办治保主任培训班,提高他们的战斗力。同时,组建水上治安巡逻队54个,其中 专职6个、兼职48个,有巡逻队员378人,其他各项基础建设也得到全面加强。

1986~1999年,岳阳市公安局针对水上突出的治安问题,有计划、有目的、有准备地组织反盗窃、清流窜、打击水匪水霸等专项斗争;全面整顿水上户口管理,发放水上《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和《暂住证》,水上治安管理走上正常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