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枪支弹药、危险爆炸物品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枪支弹药管理

清末,根据《湖南危险物取缔规则》的规定,“凡制造军用枪炮,非受警察官厅许可,不得制造或输入”。“欲为枪炮商之营业者,亦须警察官厅许可,枪炮不得为行商露店及屋外贩卖”,“枪炮除军用外不准使用”。

民国元年7月,各县示禁私藏军火,并把民间猎枪列入枪支管理范围。

民国17年,国民政府为适应反共剿共的需要,大肆筹款购买枪支,由铲共义勇队、清乡委员会和地方武装所掌握。

民国18年,各县对公私枪支办理登记领照手续,并规定各县县长换届时,必须清查核实移交全县枪械。

民国20年,根据国民政府令,各县收缴私人枪支执照,取缔私有枪支,旨在进一步限制共产党的活动。

抗日战争时期,尤其是境内沦陷区,枪支管理极为混乱。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为了“反共”、打“内 战”,限制统治区中共地下党、进步人士和游击武装的活动,于民国36年颁发《自卫枪支管理条例》及《私枪登记办法》。境内警察机关对枪支弹药办理清查登 记。登记后,长枪均烙火印,短枪免于烙火印;无论长短枪支,每枪发给执照1张。凡私有轻重机枪、掷弹筒、迫击炮、战防炮、山野炮以及其他重武器一律报缴。 如隐藏不报者,一经查出或被人检举,除收缴武器及按私藏军火论罪外,其所管保甲长或直属上一级长官均以连坐罪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社会上散失着国民党溃 兵、土匪和地方豪绅的枪支弹药,严重威胁着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1949年10月,公安机关制订地方性法规、发布布告,对枪支弹药实行管理,并 认真清查收缴社会上散存的枪支弹药。镇压反革命运动开始后,各级公安机关根据1951年7月1日政务院批准公布的《枪支管理暂行办法》,对国民党残余分子 持有的枪支,先周密调查,确切掌握材料,做到心中有数,防止不法分子隐藏不报与秘密转移,并同时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解除顾虑,使其自 动交出。经过工作,共收缴长短枪支5079支、子弹239万余发、手榴弹712枚、迫击炮、六0炮702门、炮弹2775发。收缴的长枪、炮、炮弹均交军 事机关管理,短枪由公安机关管理。

此后,各县在历次开展的政治运动中,都把收缴散失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作为一个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工作。

从1952年开始,公安机关即对持枪人员进行清理登记,发放持枪证,并逐步建立管理制度。

1962年以后,公安机关按照自卫枪和公用枪配 带范围的规定,对各级党政负责人以及重要单位和部门的保卫人员的自卫和公用枪支进行清理。对不符合带枪规定的人员进行调整,并同时换发持枪证:对民间猎 枪、鸟枪、汽枪持有者,亦规定由持枪人先行申请,经基层行政机关政审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后发给持枪证。

1967年,由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极力煽动 武斗,境内军事、公安机关受到“造反派”的冲击,大批武器弹药和军用品被抢劫而流向社会。同时,还从外地流入大批武器弹药。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 《关于收缴枪支的命令》(简称“九五”命令)下达后,境内先后多次大规模清查收缴,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部分武器弹药散失在社会上,成为社会治安的一 大隐患。

1981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公布以后,公安机关普遍开展清查、清理登记枪支和发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均先后发出通告,组织力量,宣传发动,调查摸底, 登记收缴社会上的枪支弹药。先后收缴军用枪支7支,手榴弹10枚,炮弹2发,手雷4个,无证猎枪、汽枪、自制手枪317支,子弹6000余发。

1986年,公安机关根据上级规定,收回各级党 政机关负责人配发的自卫枪支,同时清理整顿非军事单位的枪支。凡不属佩带枪支范围的工作人员,其枪支一律上交。对专用和公用枪支单位,认真帮助落实保管和 使用制度。1987~1999年,由于公安机关不断加强对枪支弹药的严格管理,很少发生这方面的事件。

二、爆炸物品管理

清末,境内依《违警律》规定,发现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而不告知巡警者,予以处罚。对违背章程搬运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者;违背章程储藏火药及一切能炸裂之物者;未经官准制造烟火或贩卖者;对无故携带凶器者处以最重拘留或罚金。

民国时期,虽有禁令,但无专门机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爆炸物品的需求量不 大,管理任务也不重。1953年以后,由于爆炸物品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许多地方缺乏管理措施,爆炸事故时有发生。1953~1957年,境内共发生爆炸 事故35起,死29人,伤47人。1958年以后,公安机关根据1957年12月9日公安部公布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对爆炸物品的制造、销售、购买、 储存和运输,严格实行申请、审批、核发许可证制度。对违反这些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0年代以后,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爆炸物品种 类、数量增多,使用范围扩大。少数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行凶报复和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活动。1983年底,境内公安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爆炸物品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对直接接触爆炸物品的1190名人员进行严格审查,调离79名不符合做这项工作的 人员。结合“严打”斗争,收缴了一批流散在社会上的炸药、雷管、导火线,同时对一批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建立健全了管理和使用制度。堵塞了漏洞;对 579个使用爆炸物品的厂矿企业和乡、村,培训了1372名爆破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县(区)公安机关发给证件。凡无证件者,一律不准使用爆炸物品; 并且处罚了一批非法制造、销售、运输爆炸物品的人员。

1984年1月6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公安机关认真贯彻“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在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 输和使用六个环节上进一步严格管理。除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把关外,市、县(区)公安局在安全方面严格审查。符合规定的才发给许可证,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 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逐个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例》安全规定的单位,取缔或者责令停产整顿了一批,扭转了混乱现象。同时,对生产、保 管、使用和押运爆炸物品的职工进行审查考核,重点是对基层单位的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依靠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和考核,调换 不合格人员。分期分批培训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市、县(区)公安机关还督促和协助基层单位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 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的隐患和漏洞。

此后,公安机关采取内外结合、点面结合、集中与经常相结合的方法,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清理收缴流散、丢失的私藏爆炸物品,确保了安全。1984~1999年,共收缴各类炸药17080公斤、雷管4959枚、导火索5932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