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户政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户口管理

清代,各县依《户部则例》规定,发给各十家牌长 循环册与门牌,由牌长详细填写每户户主、丁口、姓名、年龄、职业、田亩以及妻妾、兄弟、子女、孙媳、奴婢、左右邻等情况。填好后,通及甲长、里长交县署印 盖。循册留县署存底,环册交甲长保存,门牌令牌长用木牌悬挂各户门前。循册是县署统计汇报的依据,环册主要用于甲长随时改注。各户如有迁移、生、故、婚 嫁,令牌长随时告知甲长共同在环册内添注涂改,下签甲长花押,每年三、六、九、腊月的初一,由里长携添改牌、册赴县,与循册复核更改。对于乡村中“素行不 法者”,编入保甲时在名字上加以注明,或单编“另册”;另立“舍旧图新簿”,将曾犯“打降、讹诈、窃贼、赌博、教唆”等人名列入,令牌长、甲长、邻居“随 时防范”。如过一段时间确能改过自新,由牌、甲长及邻居联名具保,方可在“另册”上除名。

民国时期,基本沿袭清末户口管理方法,由主管的警察官吏造具该管区域户口清册,逐级上报。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登记等日常户口管理,户主须于法定五日内如实陈报该管警察官署,年终编制户口变动表册,呈送上级官署。

民国21年8月,国民政府制订《剿匪区内各县编查保甲户口条例》,开始编组保甲。保甲编组以户为单位,设户长;十户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保甲编定后,订立《保甲规约》,保长、甲长签名,并绘制保甲管辖区域图,载明本区域乡镇村名,连同签名规约转呈各县县长。

民国36年,各县实施“联保连坐切结”。五保、五户直至五人互相连具切结,保证一保、一户、一人做“匪”、或藏及“异歹分子”,其他四保、四户、四人都要“株连坐罪”。各乡、保对迁徙之户与人丁,都要随时在所具切结上加减,以便查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安机关首先在各县城关地区废除旧保甲制度,着手进行户口清理登记,建立居民来客报告、旅栈业号簿登记制度。

1951年7月16日, 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公安机关在城镇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对同一主管人、共同生活、同处食宿者,不论其人数多少,关系如何,均立为一户;对 一家分居数处,分起伙食,相距较远者,或数家虽同居一处而经济各自独立者,则分别立户。并且按住家户、工商户、公寓户、船舶户、寺庙户、外侨户立户。凡迁 出、迁入、出生、死亡,户主须按规定持户口簿到派出所办理手续。凡结婚、离婚、分居、并居、失踪、寻回、收养、认领、雇工、解雇、开张、歇业或户主职业有 变动时,均须分别报告;来客住宿超过三日者,须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各户发给户口簿,按实填写,以备查对;医院除发给户口簿外,另备住院病人登记簿,病人入 院出院规定要按时报告;旅栈客店,建立旅客循环登记簿,每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检验。

1955年,各县农村户口登记工作,从县民政科 移交公安机关。城市、集镇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则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办理。乡、镇人民委员会建立乡、镇户口簿和出生、死 亡、迁出、迁入登记册,随时填入或注销。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种登记册,随时登记变动人口,以掌握人口变动情况。由于离婚、分居、合居、失踪、寻回、 收养、认领、雇工、解雇等原因引起的户口变动,都由户主或本人报告当地乡、镇人民委员会,或报告当地乡、镇以下行政组织的负责人转报乡、镇人民委员会按规 定办理登记或注销。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公共户口登记,设有公安派出所的地区由公安派出所办理;在乡和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由乡、镇人民委员会办 理,并由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等单位指定专人协助。人口统计每年一次。

1958年以后,依据毛泽东主席签署颁发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城镇和水上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七项登记,农村实施常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五项登记。 在城镇、农村、水上,凡设立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城市平均500户左右、集镇平均按700户左右划分户口责任区,配1名户籍民警 负责本责任区户口管理工作。农村仍由乡、镇政府为户口代管机关。乡、镇、行政村设不脱产户口员,负责户口登记管理。现役军人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 有关规定进行户口登记,居住在本市(镇)的外国人,由公安机关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在农村由人民公社管委会为代管户口登记机关,生产大队设有不脱产户口员。 户口登记,城镇以家庭户为单位,每户一本户口簿;农村以户或自然村、生产队为单位;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职工,实行集体管理制度。

“文化大革命”期间,户口管理工作遭到严重破 坏,群众户口制度观念淡薄,许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不认真执行。有的人实际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脱节,有的人工作调动后长期不迁户口,有的单位搬迁后户口仍 长期留在原地,造成甲地有户口无人,乙地有人无户口,出生未登记户口,死亡、参军、长期出国以及逮捕等不销户口等混乱现象。居民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 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由于不能及时申报变更、更正,严重影响行政管理,影响向国家提供可靠人口资料。

1980~1990年先后开展两次户口整顿。第 一次是1980年12月~1982年5月。经过整顿,查清全境人口底数,纠正登记中的错误,扭转混乱局面。在对干部群众进行户口法规教育的基础上换发市镇 户口簿,建立农村户口簿制度,为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打下基础。第二次整顿从1990年3月开始,历时3个月。经过整顿,对全市应登未登的185624人, 应销未销的97564人,按户口政策办理了登记入户或户口注销手续,澄清人口底数。对217204项户口项目差错,在办理必要手续后进行更正。对 56250名暂住人口,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发放了暂住证。同时完成23万居民身份证发放的扫尾工作和400万人口基本信息过录任务。整顿后,全市6县 (市)3区公安局、分局全部设立户籍科(股),配备户籍干部,派出所增加户籍民警,乡、镇增加户口管理员,为顺利完成第四、五两次人口普查和经常性户口管 理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