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经济文化保卫机构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公安机关经济文化保卫机构

1964年9月,岳阳专署公安处设经济保卫科。 “文化大革命”中,军管会、人保组下设内保组替代经济保卫科,负责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1973年7月,岳阳地区公安局设置内保科。1980年9月,岳 阳地区公安局改为岳阳行署公安处也设有内保科,1983年更名为保卫科至1988年12月。1983年11月岳阳市公安局升格后,同样设置保卫科负责经济 文化保卫工作。1986年3月地、市合并后,岳阳市公安局仍设保卫科。1994年4月25日,岳阳市公安局设立文化保卫科担负文化保卫任务,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均设保卫科(股)。

二、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

根据1985年7月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精神, 岳阳市公安局对地处偏远或城乡结合部,治安情况复杂的大型矿区,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要国防工业基地以及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连成一片的大型企事业单 位,报请省公安厅审核、省政府批准,先后在岳化、长炼、洞氮、华能岳阳电厂(以下简称华能电厂)、3517工厂设立5个企业公安处,在桃矿、屈原农场、平 江林业部门设立3个企业公安分局,并在一些企事业单位建立公安科和公安派出所。企事业公安机关由本单位出编制、出经费,业务上受地方公安机关领导,负责维 护厂矿区治安秩序,加强内部安全工作,保障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998年4月,经公安部批复,岳化、长炼、鹰山石化、洞氮、3517工厂等11个企 业公安机构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系列,其余企事业公安机构全部撤销,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三、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1950年3月中央 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国家财政经济部门建立保卫组织的决定》,在机关、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内部建立保卫组织,业务上接受公安机关经济文化保卫部门领 导。保卫组织的设置,由各内部单位根据本单位规模大小、职工多少和重要程度等实际情况,分别设立保卫处(科、股),在需要设立保卫组织的单位,配备专职保 卫干部。1999年底,全市1297个内部单位中,有保卫处4个、保卫科66个、保卫股414个,配备保卫专干的单位30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