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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侦查、审判活动监督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侦查活动监督

1956年,境内检察机关自始至终参与公安机关 侦查的有44件,参与部分侦查的180件;参加公安机关立案会47次,破案会45次,刑事技术鉴定10次;发现某些违法活动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的 文书22件、口头建议24次。1957年反右派斗争时,检察机关的监督被指斥为“矛头对内”,以后的监督工作有所削弱,直到“文化大革命”中被彻底取消。 1978年,侦查活动监督工作恢复。1980年,全市通过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两个环节,防止76名错捕和12名错诉,纠正侦查活动中43起违法现象。

1982年,市检察院(县级市)针对公安机关在 没收和处理人犯的赃款、赃物问题上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安排力量作专题调查,并向人大常委会写出《当前公安机关在没收、扣押和处理赃款、赃物方面存在若干 问题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亲自写批语,将《报告》作内参转发。1984年8月~1985年8月,岳阳市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活动中,发现公安人员在办 案中有执法不严的问题17起,其中,有错报捕2起、漏报人犯6起、漏罪2起、错误定性5起、挪用赃款赃物1起,干警包庇罪犯1起。

1986年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个环节,防 止错捕人犯162名,纠正错捕10人,建议公安撤回起诉5案9人,退回补充侦查74案,发现执法不严和违法事件102起。据临湘、华容、平江、汨罗、北区 5个县、区检察院统计,1979~1989年,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共挖出漏犯341人,提起公诉后均作了刑罚处罚。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湘阴县一奸淫 幼女案时,发现被告人彭××在案发后受审查时畏罪潜逃长达3年之久。其父与其弟为其提供生活资助和隐藏处所,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其行为构成包 庇罪和窝藏罪,建议公安机关对其父、其弟追补立案。检察机关对两父子提起公诉后,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

1991~1999年,全市刑检部门通过严审细查,共追捕犯罪嫌疑人457人,追诉犯罪嫌疑人280人,深挖余罪漏罪340条。

二、审判活动监督

岳阳检察机关建立初期的审判活动监督,只注意了 法院量刑的轻重,其他方面未能顾及。据平江、湘阴、岳阳、临湘4县检察院统计,1957年检察机关出席法院预备庭464次,支持公诉496次,按上诉程序 提出抗议的案件6起,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议的案件5起;根据抗议的理由,法院当年改判4起。反右派运动后,特别是1962年贯彻第六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 精神,执行《办案工作20条》,监督工作未能正常进行。恢复检察机关、“两法”全面实施后,审判监督全面开展。1980年岳阳市检察院对法院6起判决定性 不准或量刑不当的案件提出抗诉,经岳阳地区中级法院再审,全部作了改判。

刑检部门在审判活动监督的实践中,认真总结出了 审查判决书或裁定书进行“三看”,抗诉实行“三抗”、“两不抗”的经验,即看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有无出入;看定罪和适用法律条款当不当;看量刑是 否畸轻畸重。抗诉案件的“三抗”“两不抗”是:认定的犯罪事实不准要抗,对从重从轻情节认定不当的要抗,量刑畸轻畸重的要抗;量刑偏轻偏重的不抗,判决书 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稍有出入,但不影响到量刑的不抗。

审判活动监督中,认真坚持执行死刑临场监督。1979年以前,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虽派员临场监督,但监督任务不甚明确,程序也欠健全。1980年1月1日,监督工作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完全避免了冤、假、错。

死刑临场监督的检察员,不仅要会同审判人员对罪 犯验明正身,讯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或其他交待,而且还要制作执行死刑临场监督笔录。岳阳市检察院在派员执行死刑临场监督中,未曾发现死刑罪犯喊冤现象, 只有罪犯作垂死挣扎,或在铁证面前翻供,或在事实面前推卸罪责,或搞假立功,或耍赖不服绑押,或提出要见亲人和一些不允许的要求等现象。

1991~1999年全市检察机关起诉部门不断 拓宽审判监督工作思路,以大力开展抗诉工作作为审判监督工作的突破口,带动整个审判监督工作向深层发展。依上诉审判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按年序为:3、2、 4、7、7、3、3、3、8件。依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按年序为:2、0、3、2、1、5、2、6、4件。1998年,市检察院根据省检察院刑检会议精 神,制定《岳阳市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规则》,使全市的刑事抗诉工作有章可循,进一步规范。

1991~1999年,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出庭公诉等方式开展审判监督,对审判活动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486件(次),对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的案件提出抗诉19件,法院已改判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