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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出席法庭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出席第一审法庭

从1956年起,境内检察机关正式担负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凡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在法院预备庭上确定。据不完全统计,当年出席法院预备庭177次285案,占提起公诉案件的44.6%。预备庭上确定公开审理的案件49起,检察机关全部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1958年1~10月出庭1642案,超过前两年的总和。但受1957年反右派斗争的影响,律师、辩护人等存在“恐右症”,不敢依法为被告人说话,被告人的辩护权受到一定影响。

从1959年起,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逐渐减少。 1962年开始,除需判重刑的、影响大的典型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协助搞好公开审理外,一般均未出庭。特别是1964年以后至江青反革命集团倒台之前,片面 强调依靠群众办案,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开庭审理时,有的就请当地基层干部或贫下中农社员到法庭上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动机和危害进行揭发、控诉和 证实,以代替公诉人在法庭上的活动。

1980年1月1日《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出庭公诉工作步入活跃、合法的时期。1980年出庭公诉367案,比1979年增加4倍。1981年、1982年分别为562案、556案。之后,逐年增加。从1983年起,做到了案案出庭,且都发表公诉词。

1991~1996年,出席第一审法庭依年序为1337、739、878、1122、1229、1230案。发表公诉词依年序为1337、736、878、1111、1088、1230案,占出庭公诉总数的97.6%。

1997年1月1日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为确保出庭公诉质量,全市正副检察长尤其是主管副检察长带头出大庭、出难庭、出样板庭,以此推动全市出庭公诉工作。

1997~1999年,全市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本 院自侦部门移送起诉、不起诉案件3571件4604人,经审查,已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2863件4126人。共出庭支持公诉2602案次,约占已开庭审理 案件的90.9%;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新《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 清楚,证据充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即公诉案件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判,公诉人不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审理而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261件371人,约占起 诉案件的9.1%。3年中全市正副检察长出庭公诉173案次(检察长出庭公诉36案次,主管副检察长出庭137案次)。

二、出席第二审法庭

为了纠正原审法院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或支持其正确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派员出席第二审法庭。1980~1990年,岳阳市检察机关共出席二审法庭6次,其形式有二:一是直接出席第二审法庭,二是参与二审合议庭。

1991~1996年市检察机关共出席第二审法庭14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1月1日施 行后,全市检察机关为适应庭审方式的变化,及时把审查起诉工作的重心向前延伸,坚持以庭审活动的需要来规范审查起诉工作,不断加大出庭工作的力度。 1997~1999年,岳阳市中级法院共审理上诉案件632件920人,均派员出席法院审理。全市按上诉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2件27人,市中级 法院开庭审理13件15人,市检察院均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已改判8件10人,分别占抗诉案案数、人数的36.36%和3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