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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审查批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检察机关建立初期,正值第二次社会镇压反革命 (以下简称镇反)运动,除担负公安机关报捕案件的审查任务外,还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相当数量的刑事案件。1956年12月,直接受理495起刑事案件,经 过调查,全部提起刑事案件,逮捕人犯239名,占提起刑事案件人数的62.3%。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不断深入,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加上经过镇反运动,相 对而言反革命犯罪少了,刑事犯罪多了。1956年,普通刑事犯罪仅占报捕人犯数的35.7%,1957年增到66.9%。

1958~1961年的审查批捕工作,着重打击 有现行破坏活动的各类犯罪分子,但出现的问题也较多。特别是1958年曾出现过公、检、法联合办公,“一长代三长”,“一员顶三员”,侦查、批捕、起诉、 审判等办案程序一竿子到底等现象,忽视相互制约。1959年以后,审查批捕工作中虽然强调执行“三捕”、“七不捕”(“三捕”是指三种应予逮捕的对象, 即:有重大现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有重大罪恶和民愤,长期隐瞒、流窜、外逃的历史反革命分子;经过宽大处理或刑满释放后又进行破坏活动的分 子。“七不捕”是指七种可以不予逮捕的对象,即:罪行轻微的普通刑事犯罪分子;现行罪恶虽然比较重大,但是投案自首,彻底坦白并有立功表现的反革命分子和 坏分子;仅有一般不满言论和轻微违法行为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历史罪恶不大、民愤不大、对现实没有危害的历史反革命分子,或历史罪恶虽然比 较重大,但已投案自首,彻底坦白的分子;解放初期曾经参加反革命,经过宽大处理或刑满释放后表现不好,但没有重新构成犯罪的分子;其他属于可捕可不捕的分 子。)的内部规定,但由于思想上患有“恐右症”,对一些案件的审批,混淆了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界限。1960~1961年批捕的人犯中, 粮、牛、猪、菜案件占50%左右。后来复查,对错捕或可不捕的人犯都作了纠正。

1962年,各级检察机关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严 把政策、法律关,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在审批政治案件中,特别注意五个方面的情况分析:一是从人犯出身和现实表现分析;二是从政治谣言的系统性和反动性分 析;三是从作案的动机、目的分析;四是从作案时间、地点、在场人等情节分析;五是从一贯性和偶尔性上分析。

1963~1965年,根据中央关于对普通刑事 犯罪“一个不杀,大部不抓”,依靠群众专政的方针进行。对那些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放到群众中去改造;个别确实需要逮捕的人犯,也要交给群众批判斗争制服, 以利于接受审判,接受改造。1965年,境内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文件精神,拟订了依靠群众处理不捕案件的6条标准:1、被告认罪,心服口 服,接受改造;2、受害者接受,损失得到赔偿,民愤有所平息;3、群众满意,认为合情合理,愿意监督改造;4、有利社会治安;5、有利团结,当事人不结仇 和怨;6、有利于生产。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审查批捕工作日渐混乱,1968年12月由军管会取代。

1978年10月,岳阳分院恢复,审查批捕工作 同时开展。其程序手续是检察机关审查事实、证据,提出处理意见,最后报同级党委批准决定。1979年,岳阳分院受理公安机关报捕的人犯中,审查后批准逮捕 的占74%,不批准逮捕的占20.8%,未结与退回公安补充侦查的占5.2%。临湘县院审查167份报捕人犯材料,发现主要犯罪事实不清的12件,定性不 准的5件,证据不扎实、材料质量不高的占76.6%。这些材料都同有关部门商量依法作了处理。

1980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检察机关对每个报捕案件,除执行“承办人阅卷,集体研究,检察长决定”的办案制度外,分院对基层院还 建立了备案材料审查监督制度。据对648案920人的备查监督卷统计,纠正基层院应捕未捕3人、错捕2人、不应捕28人、没有逮捕必要的2人,定性不准8 人。

1983年8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 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后,岳阳市和岳阳地区检察机关,按照中央关于“三年为期,三个战役”的统一部署和“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同公安局、法院紧密配 合,重点打击“七类”(“七类”犯罪分子:即流氓团伙分子;流窜作案分子;杀人犯、放火犯、爆炸犯、投毒犯、贩毒犯、强奸犯、抢劫犯、重大盗窃犯;拐卖妇 女儿童的人贩子、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分子;制造复制贩卖内容反动、淫秽图书、图片、录音带、录像带的犯罪分子;劳改逃跑犯、重新犯罪的劳改释放人 员和解除劳教人员以及通缉在案的罪犯;书写反革命标语、传单、挂勾信、匿名信的现行反革命分子以及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林彪、“四人帮”残余分子。)犯罪分 子,共受理公安机关报捕人犯5899名,审结5604名,决定逮捕5145名。

在“严打”中,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力量的主要精力 放在办理重特大案件上,办案人员加班加点,保证快审快结。岳阳县相思乡李三元,1985年6月10日晚持刀潜入情妇芦瑛瑛家,杀死芦的亲夫及其父亲、弟 媳、儿子、侄儿5人,重伤1人。公安机关抓获罪犯后,市检察院提前介入后仅用1天时间,就审查了全部材料,作出逮捕决定,使罪犯及时受到惩罚。

1987~1990年,全市检察机关受理公安机 关报捕人犯数逐年增加,依年序分别为1332人、1843人、3087人、3287人,增加率依年序为12.6%、55.9%、161.1%、6.4%。 经过审查决定逮捕的人犯数增加率依年序为11.2%、36.7%、69.8%、5.9%。这4年所捕人犯中的重特大案犯所占比例是:16.3%、 18.5%、35.5%、35.9%。

1991~1996年,审查批捕部门牢固树立为 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方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维护政治和社会治安稳定,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 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办结各类刑事案件和贪污贿赂等经济案件。全市审查批捕部门共受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请批准或决定逮捕案件数依年序分别 为:2068件3222人、1292件1829人、1608件2524人、1515件2361人、1487件2277人、1606件2500人。经审查, 批准或决定逮捕案件数依年序分别为2006件3083人、1249件1789人、1541件2480人、1437件2269人、1407件2209人、 1511件2368人。批捕率依年序为95.6%、97.8%、98.2%、96.1%、97%、94.7%。重特大案犯所占比例依年序为34.7%、 37.9%、35.4%、43.4%、46.0%、50.1%。

1997年,继续坚持“严打”,积极配合专项斗争,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探索实施新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搞好新旧法律的接轨,实现平稳过渡。

1998年岳阳遭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市、县 检察院共受理涉灾犯罪案件87件129人,批捕87件129人,审结和批捕率均为100%,保证了抗洪斗争的顺利进行。治理整顿经济环境是1998年岳阳 市的重点工作之一。两级检察机关自觉运用批捕职能为改善岳阳的经济环境出力,收到良好的效果。市检察院刑一科受理合同诈骗案9件17人,分别占全年受理案 数、人数的22.5%和21.8%。经审查,对其中构成犯罪的6件14人作出批捕决定。1~12月,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群体性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6 件22人,经审查,市检察院决定逮捕3人,占受理人数的13.6%;不捕19人,占受理人数的86.4%。

1999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了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的犯罪活动。7月22日,国家民政部等单位宣布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并予以取缔。岳阳市仍有极少数法轮功组织的顽固分子,不知悔改,继续组织、开展非法活动。11月2日, 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对岳阳首例“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嫌疑人汤××、莫××提请批准逮捕。岳阳楼区检察院刑一科提前介入,受案当天,就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 逮捕的决定。全市共批捕此类犯罪嫌疑对象3人。同时审查批捕部门还协同有关职能部门有力地打击了盗伐、滥伐林木等毁林犯罪。1999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毁林犯罪案件23件33人,比1998年上升65%,经审查批准逮捕30人,批捕率为90.9%。为了加大打击毁林犯罪力度,市检察院先后3次 与市、县林业局协调工作,并于10月下发《关于加强对盗伐、滥伐林木等毁林案件批捕、起诉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此项工作常抓不懈。

1997~1999年,全市审查批捕部门共受理 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提请批准或决定逮捕案件数依年序分别为:1118案1749人、1025案1628人、1264案2000人。审结案件中,批 准或决定逮捕数依年序为984案1484人、940案1441人、1113案1692人;不批准逮捕数依年序为:124案251人、77案176人、 127案266人。批捕率依年序为:84.85%、88.51%、84.6%。重特大案犯所占比例依年序为30.85%、31.0%、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