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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查处偷税、抗税案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1955年,境内县检察院查处了一批偷税漏税案件。“文化大革命”期间,限制个体经营,偷逃税抗拒税的犯罪行为不多。一般违法行为只作行政处理,未列入经济检察范围。

检察机关恢复后,公、检、法三机关关于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偷抗税案件由检察机关管辖,检察机关内部普遍设立经济检察机构,偷抗税案件属于经济检察直接受案范围,但由于种种原因,1979~1984年,全市检察机关查处的偷抗税案件仅有9件,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8件。

1985年境内共有纳税户19818户,自查申报纳税的12227户,占总数的61.70%。所有纳税户中,发现有偷税漏税行为的9523户,占总数的48.05%,偷漏税金额达499.9万余元。当年检察机关受理43件,立案9件。

1986年,全市检察机关派员积极参与税收大检 查,共收到群众对税案的举报信174件,获得线索106件,其中查处重大线索44件,立案侦查19件24人。1987年,全市检察机关与税务、审计、工 商、烟草专卖、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的专项斗争。从宣传《税法》和《刑法》有关条文入手,增强纳税户的纳税意识, 同时开展自报与群众揭发相结合,深入揭发偷税抗税问题;并按照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对一般案件,则由税务部门责令补税,处以罚款或交由公安机关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对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则立案侦查。全年查处偷抗税重大线索47件,立案侦查21件,共查出偷、抗税额1550 万元,追缴入库1491万元。1986年,成立岳阳市税务检察室,至1987年,各县(市)、区都相继成立税务检察室,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同级税务机关的派 出机构,具有向人民检察院提供偷税抗税案件线索和受派出检察院指令协助办案的权利。1988年,全市税检室配合税务部门,发现偷税抗税案件线索151件, 依法处理142件,其中立案侦查43件,追缴税款139.4万元。

1989年,认真贯彻落实《湖南省检察机关税务检察室暂行规定》,全市立案查处偷、漏、抗税案件271件,其中检察机关受理立案查处13件,查补税款581.5万元,罚款49万元。

1990年,检察院提出“多办案、破百案、上台 阶”的奋斗目标,全年共立税案120件,结案113件,起诉38件,免诉75件,逮捕人犯15人,追回偷、抗税款367.6万元,追回赃款13万元,协助 基层税务所收回税款495.6万元。立案数居全省14个地、市榜首,比1989年增加50%。市税检室参加全国税务检察室工作座谈会,高检院印发市检察院 《立足本职办案,尽心尽力执法》的经验材料。

1992年10月,全省税务检察工作现场会在岳 阳市召开。次年,高检院、国家税务总局在河北省唐山市召开全国税检工作先进经验交流会,岳阳市税务检察室作为5个地市县的代表之一参加会议并介绍经验。高 检院和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梁国庆、叶惠林等单独接见岳阳代表。叶惠林在会上高度赞扬岳阳的税检工作,说:“湖南省是全国的第一,岳阳是第一中的第一;第一中 的第一就是全国的第一。”会后有十多个省的代表到岳阳参观学习。当年全市立案查处偷税抗税案件40件。

1995年,全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打击偷税抗税、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犯罪的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虚开、伪造、倒卖增值税发票等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全年共立案侦查此类犯罪案件21件。

1997年,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全市 检察机关继续保持与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仍按中央原有关规定查结了一批涉税案件,避免因新旧诉讼体制转换,执法中出现空档而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1~9 月,全市共受理涉税案件线索143件,初查98件,立案41件。立案数比1996年同期增长141%,查补税款入库776.9万元。立案数、立案上升比例 及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均列全省之首。同年11月21日,涉税案件的受理侦查移交公安机关管辖,各级所设税务检察机构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