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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对劳改犯再犯罪和劳教人员犯罪的检察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50年代初,阶级斗争十分尖锐,监管场所反革命 再犯罪也较严重。1957年,临湘县检察院检察当年在押反革命罪犯中,10名有破坏活动。侦查终结后,对其中7名犯罪情况严重的,起诉到法院作了加刑处 罚。1959年,检察机关在监管场所检察,发现在押犯人重新犯罪279件,其中大部分属反革命罪犯所为。检察机关受理88件,决定起诉55件,其中43件 作了加刑处罚。

在监管场所的犯罪案件中,行凶、脱逃等案件占有很大比例,检察机关一直注意对这些罪犯打击。华容县检察院1957年对监管场所重新犯罪提起公诉的5名罪犯中,有3名因脱逃罪而起诉。1960年,该县检察院对监管场所67名重新犯罪的罪犯向法院起诉后给了加刑处理。

1978年以后,全市监管场所收押的人犯发生很 大变化。反革命犯罪大大减少,大多数是刑事犯罪分子。监管场所的劳改犯再犯罪的表现和特点也有新的变化:脱逃、行凶、殴斗、流氓等成为再犯罪的主要表现。 进入80年代后,这方面的情况更加突出。1980年,境内监管场所发生脱逃事件107件,1981年增至126件,1982年起,境内监管场所故意杀人案 件又有增加。1982年比上年增加2倍,1983年比1982年增加5.6倍。脱逃的罪犯,绝大部分是不服改造,他们脱逃后继续重新犯罪。1979年1 月~1980年6月,建新农场先后抓回脱逃罪犯109名,其中有65名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重新犯罪,共作案300多次。针对这一情况,岳阳分院组织监所检 察干部到监管场所宣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采取了坚决打击的措施。

1981年,岳阳分院会同地区中级法院,配合岳 阳县检察院、法院,先后3次在省第二劳改支队召开宽严政策兑现大会,从重惩处脱逃等犯罪分子43名;对《决定》公布后自动归队的2名脱逃罪犯宣布免予起 诉;对190名有立功表现的宣布减刑或假释。宽严大会在震慑罪犯、减少犯罪上起了重要作用。1988年11月8日,市检察院和茅斯铺地区检察院,协同有关单位在省第二劳改支队召开有2000多名劳改犯人参加的宣判大会,对罪行严重的脱逃犯张正洪和凶杀犯李加如执行死刑,有力打击了脱逃和脱逃后再犯罪。

1991~1992年,共受理劳改犯再犯罪、劳教人员犯罪案件119件156人。

1993~1995年,共受理劳改犯、留所服刑罪犯和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和劳教人员犯罪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81件199人。

1996~1999年,监所检察部门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163件207人,提起公诉后,法院已判决129件149人。

1999年,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24件26人,经审查后都提起公诉,法院已判决15件16人(1人被从重判处无期徒刑)。

“牢头”、“狱霸”是破坏监管场所秩序的重要因 素。1981年,岳阳市(县级)检察院组织3名干部先后4次在看守所提讯32名在押人犯,发现他们有的倚仗干部指定的“组长”、“班长”之类的职务为非作 歹;有的凭借身体强壮侮辱他犯,有的拉帮结派欺压异己等等。1982年上半年,岳阳市(县级)检察院对3名殴打同监人犯已构成犯罪的“牢头”、“狱霸”, 提请法院作了加刑处罚。华容县检察院对在看守所内作恶的在押人犯黄××提起公诉,法院对黄以流氓罪处刑7年。1989年,省公、检、法三家《关于坚决取缔 “牢头”、“狱霸”,维护看守所秩序的通知》下达后,6月,市检察院在平江县专门召开会议贯彻这个通知精神。会后摸底,“牢头”、“狱霸”占在押人犯的 5.4%,其中,构成犯罪的占在押人犯数的0.9%,起诉到法院后,均作了加刑处罚。

1991年“牢头”、“狱霸”现象有所抬头,全 市监所检察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牢头”、“狱霸”47人,对其中17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均依法起诉,法院作了从重处罚。临湘县检察院对9 名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犯进行打击,办理5件“牢头”、“狱霸”案,起诉的5人均作了从重处罚。

1992年后,“牢头”、“狱霸”现象得到遏 制,特别是认真开展自查和交叉检查,并形成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有力地促进了“两劳”建设。至1994年,9个县(市)、区院都成立驻所检察室,配备 室主任;驻所时间人平每月25天以上。驻所人员树立与“牢头”、“狱霸”长期斗争的思想,及时配合看守部门经常分析监内动态,督促监管干部落实有关制度, 采取各种手段及时打击“牢头”、“狱霸”的破坏活动,对构成犯罪的及时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在监内公开宣判,有效地防止了“牢头”、“狱霸”的产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