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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对监管场所执法的检察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检察

1955~1956年,各县检察院单独或会同公安局、法院对看守所、劳改队进行执法检察174次,发现执法方面的问题主要有:无证收押人犯或收押手续不全,拘留案件超时严重或以拘代侦、以拘代惩等等。

1958年,境内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执法检察80次,发现干部违法管理116件,其中83件在检察中及时得到纠正。1964年,各县清理出久押未决人犯20名,其中关押1年半以上的11名。

1979年,岳阳分院就执行《逮捕拘留条例》,会同地区公安处对境内6个看守所和省第二劳改支队先后检查38天,发现并纠正监管违法事件32件。

1989年,全市共检察纠正各类违法485件, 问题主要是:1、执行政策方面,检查150人,发现存在各种问题的占36.7%;2、加刑、减刑、加教、减教、假释、保外就医不当的占59%;3、超期羁 押严重,1年中发现超期羁押294人(次)。针对发现的问题,检察机关提出书面建议42次、口头纠正建议443次,并共同议订整改措施,使劳改人员安心改 造,管理工作得到加强,按期释放率提高到97%以上。

1991年,全市对监管场所执法检察,发现存在 以下问题:1、1人提讯的现象普遍存在,共计331人(次),其中汨罗、岳阳市看守所更为突出;2、收审人员与人犯、未决犯与已决犯混合关押现象比较严 重,除岳阳市看守所外,其余7个县(市)、区看守所均没有设收审所,共出现混关混押394人(次);3、表现较好的老弱病残减刑、假释、减期难,奖惩幅度 过大或超标准奖分,有的对减去余刑的犯人不按期释放(以上3个问题及时向有关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4、存在已决犯超过1个月才交付执 行的情况,审判机关的法律文书记载不准确与送达不及时,劳改单位拒收患一般疾病的罪犯以及因生产技术需要而违法将刑期已满的罪犯留看守所与提前释放留所服 刑犯等问题。驻所检察室通知纠正33件。

1992~1993年,坚持驻所、驻场检察制度,对监管场所执法情况实行严格监督。1993年,全市共发现各类问题115件,口头提出改进建议69次、书面检察建议46份,保证了监管活动的顺利进行。

1994年,驻所检察室和劳改、劳教检察共纠正各类违法行为322件次,其中看守所在执行看守所条例中的违法行为222件次,劳改、劳教单位在执行政策中的违法行为100件次。

1995年,全市执法检察纠正超期羁押人犯107人次,纠正看守所、劳改劳教单位及有关执法部门的违法事件99件。

1997~1998年,全市共检察发现各类违法 事件699件次,均已书面或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并已纠正。1998年,全市监所部门有针对性地在全市看守所开展超期羁押检察。6月底,全市8个看守所在押 人员1173人,超期羁押58人,占在押数的4.94%。其中,公安局超押49人,占超押数的84.48%;检察院超押3人,占5.17%;法院超押的6 人,占10.35%。上述情况,引起了市、省领导的重视。11月12日,省委政法委书记李贻衡亲自批阅;16日,省委政法委督查室致函市委政法委,要求市政法各家逐一排查、摸清情况及原因,依法尽快处理。12月底全部纠正。

1999年,对全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超期羁押情况的检察,坚持按高检院要求严格执行换押制度,对将要超期的督促看守所催办,对已超期的除口头纠正外,还发出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全市共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315份,已纠正306人。

二、检察纠正监管场所警察违法乱纪

岳阳检察机关一贯对纠正监管场所警察违法乱纪工 作高度重视。50年代就经常派员到监管场所采取“背靠背”的调查,或者提讯人犯等方法了解情况。1956年,湘阴县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帮助下,抽调干警 6人,检察县监管场所干警违法乱纪情况。检察中,发现极少数干警有一般性虐待犯人行为,及时派员查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作了严肃处理。

1955~1956年,华容县检察院在监所检察 中发现监管场所制度松懈,关押警戒不严等问题,先后提出纠正意见203条,防止自杀、逃跑、行凶事故91件。1959年湘阴县检察院的驻所检察人员,协同 看守所先后检察12次,发现监管中的不安全隐患45处,提出整改建议8份。监所检察部门帮助监管场所总结经验教训,把安全防范检察纳入日常工作轨道,做到 节假日检察制度化。从1980年起,随着法制的逐步健全,监所检察部门更加重视监管场所干部违法乱纪的检察。1981年,境内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先后检察 147次,发现监管场所虐待体罚人犯8件8人,打骂逼供1件1人,扣囚粮1件。2月17日, 市看守所7名武警战士殴打5名人犯,造成7名人犯集体绝食。市检察院会同市公安局迅速查明情况,责令有关人员在大会上作出检讨。1983年“严打”开始, 全市检察机关对监管场所检察进一步加强,平江县检察院率先实施驻所检察,并要求驻所检察人员驻所时间全年不少于300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1984年, 市检察院纠正干警各种违法事件6件,其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件。1985年,各县、区检察院对收押的人犯重点检察414名,发现干警违法事件33件,均及 时纠正。先后对监管场所检察108次,其中院领导亲自检察30次。防止犯人越狱逃跑事故16件,哄监闹狱、自杀和行凶报复10件,其他重大事故苗头38 件。临湘县检察院坚持认真做好干警的思想教育工作,时时提高警惕,认真做好值班检察,坚持每天查岗位和值班记录、查交接班手续;认真参加清监;认真把好入 监出监检查关;认真督促加强安全设施;认真督促加强对死刑犯、重刑犯和危险犯的重点看管。该院从1986年起,连续3年取得无安全事故的好成绩。

1988年,省第二劳改支队(即建新农场)成立 专门驻场检察院——岳阳茅斯铺地区检察院。全市7个看守所先后设立驻所检察室,实行挂牌办公,专人长期驻所。同年全市检察纠正干警违法乱纪问题17件,其 中体罚虐待犯人9件。有2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有5件作党纪、政纪处分。省第二劳改支队管教股副股长俞××徇私舞弊,编制假材料37份, 帮助在押犯人王××、刘××获取假释(刘××未果)。郊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向法院提起公诉,俞××被判刑。

1991年,全市共检察纠正监管改造单位干警违 法行为52件,其中劳改单位干警违法行为7件,劳教单位干警违法行为10件,看守所干警违法行为21件,武警违法行为5件,其他干警违法行为10件。通过 检察,还纠正监管改造单位违法问题87件,共提出检察建议163次,提请纠正85次,建议主管单位对4名违法干警作党纪、政纪处理。市看守所管教股原副股 长李××,为特大贪污案犯王××传递串供信件,给办案工作造成了很大的阻力。市检察院驻所检察室与郊区院紧密配合,将问题查实后,向市公安局提出检察建 议,市公安局给予李留党察看2年、撤销副股长职务、调离公安机关的处分。

1992~1993年,全市共查处和纠正监管改造单位及干警违法行为531件。1993年湘阴县检察院在白泥湖劳教所查处有关干警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10天内连立3案,在该所引起强烈反响。茅斯铺检察院15天内办结武警战士李×私放罪犯案,李×被判有期徒刑1年。

1994~1997年,对发生在监管改造场所的 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体罚虐待等案件立案查处37件。1997年,全市监所检察部门立案26件,属监管改造场所干警职务犯罪5件,占立案总数的 19.23%。湘阴县检察院领导带领监所科干警,深入省白泥湖劳教所学习、生产、生活现场,明查暗访,先后获取线索7件,挖出原二大队教导员李××等人受 贿、体罚虐待串案4件4人,除1人潜逃外,其余涉案人员全部侦查终结,移送有关部门审理。7月,君山区检察院监所科干警深入岳阳监狱,查获该狱3监区副监 区长朱××受贿4.09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案件起诉后,朱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1998年,全市办理监管改造场所干警犯罪案件 3件。3月,湘阴县检察院在省白泥湖劳教所发现有管教干部虐待被监管人犯罪行为,对该所一大队管教股长李××立案查处。案件起诉后,县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3~7月,岳阳市看守所5名留所服刑犯集体脱逃,云溪区看守所在押犯打死同监犯人,市劳教所4名劳教学员集体脱逃。市、县两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获悉后, 查清事故原因,对7名直接责任人分别作了刑事追究和除名、记过等纪律处分。

1999年,全市监所检察部门对立案查办自侦案 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全年共受理初查各类案件线索25件29人,属于监管改造场所的9件11人,占36%和37.93%,其中,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4件5 人,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件2人,贪污、受贿3件4人。君山、湘阴等检察院查办4类案件取得好成绩,都立了在当地监管场所中有影响的案件。 君山区检察院监检科,依法立案查处了岳阳监狱十五监区二中队管教干部夏某某和九监区管教干部夏××虐待被监管人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