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刑事赔偿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1994年11月22日,在全市检察机关设立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次年1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

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岳阳市各级控申部门认真执行《国家赔偿法》,切实按照高检院有关刑事赔偿工作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赔偿的原则,认真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办案,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至1999年9月30日, 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刑事赔偿案件13件18人,全部立案。经审查,检察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3件3人,经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的2件2人,决定不赔7 件12人,未结1件1人。具体为1995年办理1件1人、1996年无、1997年1件1人、1998年3件3人、1999年9月底止8件13人。刑事赔 偿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