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阅读

第一节 审理反革命案件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清代,岳州府、县衙门依《大清律》对“谋反”等政治案件,不仅本人被处死,还株连家族。国民政府时期,依据《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对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进行残酷镇压,凡被其起诉的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都被判处重刑或极刑,更有大批共产党员和革命群众,不经任何审判就被杀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政治案件重点是打击公 开颠覆新生政权的反革命分子。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领导人民坚决地肃清一切公开的与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迅速地建立巩固革命秩 序,以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并顺利进行生产建设及各项必要的社会改革”的指示,各县于1950年冬全面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岳阳县匪首胡坤1949年组织所谓 “湘鄂赣剿共总部”进行反革命活动,1950年4月3日纠集残匪10余人,袭击岳阳县第一区政府(西塘),杀害革命干部10人、农民1人,抢走枪支20余 支及印信、文件后潜逃。湘阴县残存武装土匪18股,暴乱骚扰至城郊八甲。道南伪乡长蒋革新等勾结土匪和不法地主煽动落后群众抢劫军粮百万余斤。华容县陈启 光纠集李寿喜等人,成立反革命组织“湘北绥靖区总指挥部”,公开丢字喊款,抢劫民财,进行骚扰破坏。不法地主分子白善金、范三怀,破坏土地改革,乘土改工 作队员左业模(女)不备,深夜将其勒死丢入深水塘内。为打垮反革命猖狂进攻,境内司法机关以《惩治反革命条例》为武器,先后逮捕和审判了一批现行反革命分 子。1950~1952年,先后判处反革命分子11143人,占刑事案件的74.3%。

在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时期,对进行公开破坏的反革命分子进行打击后,他们有的变换手法,隐瞒身份,混入革命队伍内部,伪装积极,骗取信任,窃取职权,进行破坏活动。岳阳县反革 命分子胡伯渔(国民党乡长、连长),1950年逃往河西许市凉亭,隐藏于地主贾国藩家中七八年,互相勾结,策划组织“洞庭湖忠义救国军司令部”反革命组 织,发展成员30余人,企图杀害基层干部,抢劫商店、银行。岳阳城陵矶镇反革命分子张春贞(国民党军官家属)、李淮川(铲共义勇队长)为发泄对人民政府不 满,于1954年3月18日14时在城陵矶几处纵火,20分钟内全镇烧毁殆尽,烧死妇女、小孩8人,烧毁民房333间和区公所等9个机关房屋89间,受灾 群众达323户。中共中央于1955年5月14日作出“关于全党必须提高警惕性,加强同各种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7月1日又发出“关于 开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斗争的指示”。根据中央统一部署,肃反运动全面展开。岳阳县在肃反工作中,重视分化瓦解敌人,先后有115名反革命分子投案 自首,隐藏在岳阳城厢镇月山采石场的反革命分子孙克勤,曾在河南辉县担任国民党自卫队大队长,杀死革命干部、共产党员30余人,在共产党宽大政策感召下投 案自首。河南汝县逃亡反革命分子张裕林,曾任中统特务组长、警察局长、处长等职,杀害革命志士30余人,血债累累。1949年潜入岳阳,隐瞒身份,伪装积 极,当了城厢镇陶瓷总店二门市部经理,先后3次评为先进工作者,运动中被清查出来。曾于1942年参与制造岳阳“洪山血案”的日伪汉奸鲁士文、顾正洪、董 玉桂等97名罪犯潜逃后,先后隐藏在河北、四川、湖北、上海等省、市,运动中,公安部门依靠群众深挖细找,上述罪犯均被捉拿归案。这一时期共破获反革命集 团13起,缴获手枪1支,子弹386发,凶刀2把,反动证件55份,银圆199块。1958年肃反运动结束,共判处反革命分子4679人,占刑事案件的 39.2%,其中对少数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处以极刑,有力地打击了反动势力,保护了人民群众,保障了“三大改造”运动的顺利完成。

1959年贯彻中央政法会议精神,针对反革命分子已基本肃清,但还有反革命的实际,执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以及“杀人、捕人、管制要比过去少”的政策,反革命案件逐渐减少,至1966年共审结反革命案件2034人,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5.39%。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政 治案件的审理出现了严重扩大化倾向。其办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以“恶毒攻击”、“反革 命煽动”、“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破坏”等罪名,判处反革命案犯3916人,占同期刑事案件的54.1%。岳阳县李理、李永知父子和郭国祥、王三华先后 下放农村劳动,认为前途无望,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说了一些错话,1970年被定为“反革命纠合集团”,判处李理、李永知、郭国祥死刑,王三华处有期徒刑 20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经过拨乱反正,逐步健全司法制度,政治案件审理依法走上正常轨道。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反革命案件依法由岳阳市(地区)中级法院审理。反革命案件显著减少,至1989年10月,仅审结反革命犯罪案件28件,占同期 刑事案件的0.37%。判处57人,其罪行是:组织反革命集团的6起16人、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6起17人、进行反革命宣传煽动的6起7人、进行 特务间谍活动的8起8人、聚众劫狱的2起9人。特务分子张帮家,平江县人,1950年与邹××为首组织“华中反共救国军湘鄂赣边区第十九纵队”,同年冬越 境潜逃香港,接受蒋帮特务派遣,尔后以回国观光、探亲为名,于1980年10月和1981年1月2次通知在原籍的儿子张××去广州会面,秘密发展其充当特 务,当面向其交待与特务机关联络内容、地址和方法,为其提供作案工具,指使其搜集情报向特务机关书写投寄反革命信件,被公安机关侦查破获,依法惩处。 1990年以后反革命案件进一步减少。1990~1992年审结4件。1994年、1995年各审结1件,此后至1999年没有受理此类案件(1997年 修订后的《刑法》颁布实施,取消反革命罪罪名,另设危害国家安全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