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审判筹建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一段时期,国家未单独制定行政诉讼法规,仅在1954年《普选法》中规定,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 诉,如不服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 到1986年前后约有130多个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为了适应执法的需要,1986年 10月汨罗市法院率先建立全国第一个基层法院行政审判庭。次年初,市中级法院、县(区)基层法院相继抽调审判人员组建行政审判庭,先后举办行政审判培训班 5期,近150人次,组织专题调查4次,撰写有关行政审判论文40篇,开展行政审判法规宣传235场,并试办行政案件。1987年4月22日,全市第一起治安行政案件在汨罗市法院开庭审理,依法裁定维持公安机关的决定。省高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和市、县(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人员参加观摩,并开展“假如我是审判长怎么审”的讨论,为全面开展行政审判作了有益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