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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境外法院委托执行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市、县(市)、区以外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被执 行人、被执行财产在市、县(市)、区内,依法受托代为执行。收到委托执行函件后,在15日内派执行员开始执行,执行完毕后,把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执行的 人民法院。1980~1982年,境内两级人民法院共执行委托函件101件,占全部执行案件的4.8%。

为反对和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在办理委托执行和委托事项的工作中,注意优先受理、优先执行、优先办理,并创造条件给予方便。1990~1999年,受理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507件,并主动积极办理大量的委托事项,受到外地法院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