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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执行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民国26年,各县司法处成立,即设有执行员,案件一经判决生效,即下达执行命令,派执行员前往执行。如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先将人执行,后对物执行”,即扣押被执行人,并查封财产,变卖财物。

1949~1985年,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经 济案件未执行的较少,实行审执合一体制,案件审结执行,由审判人员负责完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财产权益纠纷增多,涉及面广,一些分期履行的案 件,审判人员因办理新案,顾及不到执行,遗留执行任务大。1985年审结民事、经济纠纷案件1045件,未执行的154件,占14.74%。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规定,市、县(市)、区法院于1986年先后建立执行庭,配备执行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刑事(财产部分)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坚持思想疏导与强制执行相结合,以思想疏导为 主、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方针,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经过2次催促,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的,审判人员填写移送执行 书,连同法律文书,送交执行庭。10日内执行员审阅诉讼案卷,向原审判人员、当事人了解案情,明确执行事项,查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无误,即予以立案执 行。了解被执行人拖延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和履行能力,针对性地采取执行措施。执行工作由执行员、书记员进行,重大执行措施,经庭长研究,院长批准,派司 法警察参加。1986~1988年,完成执行案件2107件,执行标的金额2085万元。其中思想疏导自愿履行1293件,占61.4%;强制执行636 件,占30.2%;执行和解或中止178件,占8.4%。

对有履行义务、暂无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实事求是,裁定中止,待履行能力恢复后执行。情况特殊的,与申请执行人商讨,争取谅解,做到减、缓、免。

90年代,“执行难”问题越来越突出。人民法院 认真总结经验,采取多种措施缓解“执行难”。一是争取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二是坚持教育疏导和强制执行相结合;三是有计划地组织集中执 行;四是用准用足用活法律,采取多种方式执行。1990年,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执结4953件,标的金额2000万元。90年代中后期,人民法院逐步实行 审执分离,并充实执行人员,加强执行装备,强化了执行工作。1995年执结9913件,标的金额2.87亿元。1998年,市中级法院执行工作取得长足进 步,当年执结民、经案件312件,标的金额1.08亿元,创历史最好水平。1999年,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为解决人民法 院“执行难”问题指明了方向,增添了动力。全市法院广泛宣传中央文件精神,乘势而进强化执行。市中级法院执结案件171件,标的金额1.35亿元。12月15日,市中级法院组织全市法院公开执行兑现大会,80多个案件当场履行,兑现金额近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