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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事案件复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2 12:00

一、复查“三错”案件

1953年根据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关于各级人民 法院对错捕、错押、错判案件,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迅速、严肃、谨慎地继续加以清理的指示精神,对1950~1953年判处的刑事案件进行 复查,采取看案卷、清监房的方法,发现“三错”案件线索280起,经过复查,有73起为“三错”案件。复查原则:当事人为地主分子,纯属错判,内部检查, 不予改判,现在押者释放;人民内部的案件,违背判刑政策,现在押者,撤销原判释放,已释放的,群众对判决不满,当事人有意见或刑期较长,以致影响大选者 (选人民代表),予以改判;反之,已刑满释放,改判可能引起新的意见者,从内部检查,不必改判。此次复查有64人属内部检查,9人改判。其中加重刑罚1 人、减轻刑罚7人、宣告无罪1人。

二、复查镇反运动中的案件

1956年,根据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的要 求,对1955年肃反斗争以来处理的反革命和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进行检查,依照“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本着“实事求是、慎重严肃”的精神,认真做到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防止偏差。检查范围是:错判的,执行政策有偏的,或认定犯罪性质不当的三种类型。属于错判案件,依法撤销原判予以平 反;执行政策有偏差的案件,分别不同情况依法改判;认定犯罪性质不当的案件,依法予以纠正。岳阳、湘阴、平江三县检查发现有各种问题的696人,其中错判 94人、不应判而判了的304人、犯罪事实不清的33人、认定犯罪性质错误的11人、轻罪重判的194人、重罪轻判的11人、其他可判可不判而判了的49 人。

三、复查“大跃进”时期案件

1962年,根据湖南省委1961年7月17日批 转省公、检、法党组《关于清理三种人的请示报告》,对1958~1961年上半年判处徒刑的案件彻底清理,重点是查冤、错案件,对于不应判、量刑畸重的案 件也应认真查清,实事求是处理。清查对象是:劳动教养分子、刑满就业人员、劳改罪犯。3年间审判4015案,判处4388人,复查3883案4200人, 发现有各种问题的692人,占原判的15.77%,其中冤案6人、错案48人、不应判的184人、可判可不判的89人、轻罪重判的336人、事实不清的 29人;复查撤销原判平反54人、撤判释放167人、提前释放66人、改判290人、内部检查86人、释放待查29人。复查结果说明,有些案件质量不高, 造成冤错案、不应判和量刑畸重等案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对当时形势认识不清,对“五风”危害和自然灾害给群众带来的暂时困难估计不足,对大量人民内 部矛盾,不适当地采取压服惩办手段,办了一些错案;二是注意反右,忽视了防“左”,办案人员有宁“左”勿右的思想,不坚持原则,怕犯右倾错误;三是主观臆 断,作风粗糙,简单图快,忽视质量;四是办案程序不严,一员代三员,捕判“一锅煮”,削弱了公、检、法互相制约的职能。

四、复查“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

根据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抓紧复 查纠正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的请示报告》和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复查纠正“文化大革命”期间错判死刑案件的几点意见的请示报告》精 神,贯彻“实事求是,全错全平,部分错部分平,不错不平”的政策原则,坚决、彻底、全部、干净平反一切冤假错案。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刑事案件,全 面进行复查。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以 “恶毒攻击”、“反革命煽惑”、“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破坏”等罪名判处刑事犯罪3916人,全部列入复查。经复查维持原判的2489人,占 63.6%;改判1163件、1427人,占36.4%,发放冤狱补助费193391元。

五、复查“统战”方面案件

1982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等六部 门《关于落实对原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政策的请示报告》、中央办公厅《关于落实解决起义、投诚人员政策工作遗留问题的报告》精神,对境内起义、投诚人员判刑 案件进行复查,清理档案43151件,清出线索1107件,认定起义、投诚人员身份709人,对他们的历史问题,无论过去多大职务,有多少罪恶,一律“既 往不咎”。对起义、投诚后又犯新罪的,查清犯罪事实是否真实,是否构成犯罪,如事实有出入,定性不准确,一律不予定罪。复查结案693人,对起义、设诚后 又犯新罪的153人维持原判,540人不构成犯罪,撤销原判,原有工作的则恢复其工作;生活困难的,发放冤狱补助费进行救济。

1984年,遵照省高院通知,落实知识分子政 策,发挥知识分子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对判处知识分子的案件,依法进行复查,境内共清出知识分子判刑案件697件700人。对这些案件无论有无申诉,当 事人是否尚在,是否还有工作能力,均一视同仁。经过复查,168人维持原判,532人改变原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