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3 12:00

历代土地纠纷普遍存在的业佃争议,特别是民国时期滨湖洲土权利纠纷,经常引发豪强地主之间夺洲霸土的械斗、枪战,贫苦农民深受其害。清代、民国时期,族内土地争议由族长出面调停,处理不成,则诉官裁决。民国21年5月,省民政厅拟定《湖南省佃业纠纷处理暂行办法》以资调理。35年,省地政局设滨湖洲土整理办事处,开展洲土地籍整理,同年10月,省政府组织滨湖洲土视察团,进行洲土权利纠纷调查,并处理部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城乡土地经过确权发证,土地争议现象极少。但在私有土地向公有制过渡中,未对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界定、登记以及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手续不全与权属管理欠规范,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时有发生,个别发展为恶性械斗事件。各级政府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便利人民生产生活,有利行政管理”的原则,解决边界权属争议。1987年,在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共发生权属争议1577起,调处1406起,占89.15%。1990年,全市共受理权属争议2281起,调处 2029起,占88.95%。90年代,各级国土部门加强日常地籍管理工作,结合土地管理各项中心工作调解土地争议。1991~1997年,全市共调处土地纠纷1585起。1998年,市城区地籍权属调查,共查国家、集体、村居民、其他单位用地23670宗,调处土地权属争议108起,调处率达100%。 1999年,国家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对调解无效的依法进行处理。确保了全市地籍地政工作健康发展,促进了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