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建设用地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3 12:00

一、国家建设用地

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岳州开埠时,地方官署便有“所有开埠之区,占用民间园田庐舍,均令按照时值,参稽原契,酌定价值,公平收买”的土地征收规定。民国17年,国民政府颁布实施《土地征收法》,35年,在其修正公布的《土地法》中具体明确土地征收程序和征收补偿政策。境内征收土地虽有个案可考,但无详细记载。

50~70年代,境内按照1954年12月省政府颁布的《湖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实施办法》征用国家建设用地。80年代初,按《湖南省国家建设征地办法》征用国家建设用地。1988年,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关于国家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暂行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原则是,既要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又要符合当年度用地计划,不得超标审批。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文件,划拨建设用地并核发用地许可证,通知建设单位按征地协议缴纳各项税费,落实补偿、安置措施,待上述手续办妥后方可建设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用地单位向市、县(市)、区国土局、分局申请土地登记,经审核,颁发《土地使用权》等法律凭证。

1997年,市国土局在确保基本国策贯彻实施, 开展清查非农建设用地、冻结非农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审批的同时,报省审批18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用地4179亩,其中耕地2304亩。次年,中央实行“拉动经济发展,扩大内需”和“平垸行洪”、“移民建镇”政策,全市重点工程项目比往年多,至1999年,共办理国家建设用地28880宗、39060 亩,及时保证了临长高速公路岳阳段及其连接线、武汉至广洲电气化工程、移民建镇、琵琶王立交桥及其配套工程、望岳路二期工程等一批重点建设工程用地。

二、集体建设用地

历来乡(镇)、村集体建房用地随意性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乡、村农会一般利用土改时没收的祠堂或寺庙作办公和集会之所,基本上没有公共和公益设施建设。50年代末,农村区、乡政府、人民公社开始建办公楼、机关食堂、宿舍等,其建设用地无论占用耕地或荒山,均无须任何规划和用地手续,全凭区、乡人民公社领导一句话,此种状况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

1982年,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4年,《湖南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公布实施,境内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走上依法管理轨道。乡镇企、事业单位须有县级以上业务主管机关批准的建设项目文件,方可申请建设用地,因其土地为乡(镇)、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必须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与被占地者签订补偿协议书; 若属有污染建设项目,还须报送治理方案,报县或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其审批权限是:占用耕地0.5亩以内、非耕地2亩以内,耕地0.5亩以上,非耕地2亩以上3亩以内,耕地1亩以上、非耕地3亩以上,分别由县(市)、市、省政府批准。1987年以后,乡(镇)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均根据《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申请程序、审批权限办理申请、报批手续。土地补偿标准,由用地单位一次性付给该土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2~4倍,青苗和附着物补偿仍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执行。对乡(镇)、村建设占用耕地,国家不减免粮食征购任务和农业税,不增加粮食销售指标和不减定购任务。1987~1992年,全市乡(镇)、村集体建设用地3999.39亩,其中耕地、非耕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分别为 1367.69亩、2489.28亩和142.42亩,均未超过总体规划控制的用地指标。

90年代,部分乡(镇)、村集市逐步发展成为当地经济文化和服务中心。各级党政部门为加速境内农村经济和基础事业发展,要求有计划地建设布局合理的小城镇体系。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正确处理节约土地与乡 (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关系,促进了乡(镇)集体建设发展。至1996年,全市乡村集镇130个,常住人口19.34万人,总用地24683.55亩,人均占有建设用地84.82平方米。随着乡(镇)、村集体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部分集镇晋升为建制镇,部分乡、村集市形成小集镇。至1999年,全市乡村集镇仍保持130个。

三、私人建房用地

清代、民国时期,地主、官僚、豪绅据有深宅大院,少数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建有泥砖瓦屋,广大贫苦百姓靠竹篱茅舍栖息。其建房用地无须办理任何手续,住宅建成后房基地便为己有,房屋出租或买卖以立契为据;地主等大户人家分家,其房地产由家长或族长主持立契划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土改中没收地主、官僚的私房大部分分给了无房的贫雇农居住。“大跃进”时期,农村搞“生活军事化”,60年代初,正值三年困难时期,私人建房用地基本停滞。“文化大革命”时期,强调“先治坡、后治窝”,压抑了私人建房的欲望。70年代,村民建房用地只须户主申请,经生产队群众讨论通过,便可施工动土,且用地面积的随意性很大。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城市和农村居民建房要求迫切,用地数量迅速增加。80年代初,为控制非农业建设用地,各县制订了一些私人建房用地标准,但乱占滥用、浪费土地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各级土地管理机构建立后,加大私人建房用地管理力度,各县(市)、区、场根据1987年省政府对私人建房用地规定和 1992年修订的《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私人建房用地限额申请批办程序和审批权限作出具体明确规定,私人建房用地健康发展。

90年代,私人建房用地观念更新,城镇居民私人建房一般3层以上,城区或规划区5层以上,农村村民建房向2层或2层以上楼房发展,减少建房用地面积的同时成倍增加使用面积。1996年,全市农村87万多户,350多万人,建房户达2.59万户。至1999年底,全市私人建房户20.5万户,建房用地3.9万亩,户均占用土地126.83平方米,比 1987年前户均建房用地减少62.47平方米。

四、涉外用地

清末,意大利、西班牙、英、美等国传教士在境内租、买土地房屋开设教堂,并以教会名义兴办学校、医院,始开涉外用地之举。光绪二十五年(1899)岳州开埠开关,涉外用地不断扩大,至民国37年,涉外用地达3354.6亩。

1949年7月20日 , 岳阳和平解放,人民政府在接管城陵矶通商租界所有土地的同时,接管收回其占用的城镇土地和农村非农用地;在土改中全部依法征收其在农村占用的农用地。境内涉外用地中止。1979年,岳阳市被列为全国重点开放旅游城市之一,重开涉外用地之举。海外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乡兴办实业者日增,至1985 年,涉外用地共477.426亩。1988年7月,市政府发布《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暂行规定》;1990年6月,颁发《关于鼓励外商在对外开发区投资的暂行规定》,吸引澳大利亚、泰国、英国、美国、日本、德国等几十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家来岳投资。至1995年底,全市涉外用地由1991年的 1444.7亩增至3000余亩。

1996年,全市开业投产的“三资”企业达230家。1997年新增涉外用地4179亩。至1999年,全市城乡正式投产的“三资”企业增至303家,涉外用地增至8000亩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