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报表管理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3 12:00

民国时期,各县《统计档案》和《报表册籍》均由统计人员掌管。民国《统计法》把统计报表分为秘密类、公开类和公告类3种,进行分类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政府重视报表管理。 1954年6月,国家统计局颁发《关于制订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规定》,各县乱发报表之风得到制止。1955年2月始,各级计划机关作计划,都以统计部门的报表数字为计划基数,报刊上发表国民经济统计数字也采用统计部门的报表数字。1957年9月,贯彻《全国调查统计报表管理办法(草案)》,岳阳县统计部门对许市乡的报表进行调查,发现该乡1~9月共填表257种,其中乡政府制发230种。经过清理,将该乡政府制订的报表全部停止。1958年,在反 “右倾”的压力下,报表多、乱、浮夸现象再度泛滥。1960年6月,中央批转国家统计局党组《关于加强农村统计报表管理工作的报告》,规定报表归口管理,报表多、乱现象得到克服,但部门统计业务工作相应削弱。1963年开始,统计报表多、乱现象又趋严重。1964年10月,岳阳专署统计局与平江县统计部门组成调查组,到平江县三阳区东源公社调查,发现报表发得多、要得急、内容重复、庞杂混乱,成为基层工作的灾难。该公社是年2~9月中旬共收到报表163 种,共计横栏项目4386个,平均每表近27栏,其中最长的一表多达77栏,需上报274次,该公社9个大队157个生产队都无专职统计人员,报表的数字绝大部分由领导和办公室人员推算(俗称“摸后脑壳数字”),敷衍填报。通过清理,共精简县、社增发的非法报表145种。

“文化大革命”期间,批判统计报表“见物不见人”,统计机构濒于瘫痪,大量统计资料被损毁,致使1967~1969年统计资料残缺不全。1973年,地、县建立统计档案室,收集整理和保管统计资料,并制定调用和移交制度。

1978年,统计报表管理工作进入稳定发展阶段。1980年,执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增加一次性调查活动,减少定期报表;增加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减少全面报表。同时废止各部门的月报、旬报,加大向有关部门搜集资料和利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力度,削减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的数量。1980年6月,执行省政府《关于公布统计数字和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县、乡政府公布工农业产量和其他各项统计资料时,一律以统计部门的基层上报数为准,不得另搞“上级核定数”。向上报告,公开登报或领导人讲话引用数字,一律使用基层上报数。1984年,执行《统计法》,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和自行公布统计资料的现象明显减少。1987年,《统计法实施细则》颁布施行,境内非法统计报表现象基本杜绝,但部分地区和单位仍有干预统计数据的现象,特别是体现“政绩”的统计数据仍呈夸大失实趋势。90年代,尽管每年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和多次统计质量、统计业务检查,不经批准自行编制发布统计调查表现象仍有存在。1991年开展数字质量检查,发现非法和不合理报表405张。

1991年1月,市统计局档案室经上级检查,达到地市级二级标准。10月按国家新标准检查,顺利通过二级标准。1999年,市统计局档案室共保管永久卷606卷、长期卷171卷、短期卷169卷,收藏统计资料943册,其中国家资料80册,省级资料200册,地(市)级资料133册、县级资料185册、外地资料345册。为便于查阅,备有文号索引、人名索引及46册卷内目录。1986~1999年,年均向有关人员提供查阅档案资料1000余卷(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