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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预算外及基金收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一、预算外收入
    各项附加收入  包括工商税附加、农牧业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渔业建设附加等。1957年始列收入95万元,1996年收入3135万元,1957~1996年累计26474万元,1997年改列财政基金收入。
    财政集中的企业资金  1970年收入85万元。1996年收入1110万元。1970~1996年,共收入5294万元,其中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留成1872万元,自筹企业上交的折旧基金c136万元,自筹企业上交利润2016万元,农、林企业收入222万元,其他收入248万元。1997年后无此项收入,
    财政统管的事业收入1964年收入30万元,1997年收人564万元,至1997年共收入17411万元,其中湖州芦苇收入8192万元,公房公产租赁收入4156万元,公有山林收人184万元,水费收入28万元,其他收入4851万元。1997年,湖洲芦苇收入转作预算内收入。其他自1998年后无收入。
    其他杂项收入  包括以前年度预算外支出收回、地方财政贷款收入、赃款赃物变价收入、新菜地开发基金收入等。1964年收入34万元,1993年收八39万元。1964~1993年,共收入,2934万元。1994年以后,部分转为预算内收入,部分转入财政基金收人。
                                  二、财政基金收入
    1997年,设立财政基金收人,收入8829万元,其中城镇教育赞附加收人3462万元,排污费收入1113万元,农村教育附加赞收入1593万元,农牧业税和城市公用事业等附加收人2614万元,菜地开发基金收入47万元。1998年,城镇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排污费收入转预算内,使当年基金收入减至 5543万元。1999年,基金收入6024万元。

    说明:1.1997年收入包括财政基金收入8859万元,其中城市教育费附加3462万元、排污费1113万元,列“其他”;2.1998~1999年数全为财政基金收入,城市教育费附加及排污费收入返回预算内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