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阅读

第四节 其他收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罚没及追赃收入  民国34~35年,境内共有罚没收入220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此项收入主要包括公安、司法、工商、监察、森林、交通、物价、城市管理、卫生、出版、房地产、国土、海关,税务等部门对违法违规者的罚款及没收收入。1952~1984年,共收入434万元。最低的1953年2万元,最高的1984年54万元,1985年增至266万元,以后逐年增加。1999年收入9210万元,占当年预算内财政收入的8.2%。1952~1999年,累计罚没收入58082万元。
    排污费收入  1983年1月始,对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收取排污费,当年收入15万元。1997年,转作预算外财政基金收入,当年收入1113万元。1998年又转回预算内,收入1145万元。1999年收入1080万元。1983~1999年,共计排污费收人 9691万元(不含1997年数)。
    教育费附加收入  1986年7月始,按单位和个人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的1%征收教育费附加,上交同级教育部门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1990年8月,改按“三税”税额的2%征收,并交同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当年收入352万元。 1993年5月,改附加率为3%。1994年1月实行新税制,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三税税额的3%征收,列作地方预算固定收人。同年收入 2615万元。1997年转作预算外财政基金收人,当年征3462万元。1998年又转回预算内收人当年收入3576万元。1999年收入3908万元。 1990~1999年,共收入教育费附加20914万元(不含1997年数)。
    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1989年1月始,对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人及个体工商户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10%征收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收直解中央50%,余下省与市、县(市)对半分成.同年收人472万元。1995年收入24万元。至1995年,共收入2761万元。1996年停止征收。
    行政性收赘收入  1994年9月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征收调节基金。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按其发生额扣除税金后净收入的10~15%计征;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取得的预算外收入,按其发生额扣除税金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抵顶预算拨款数后余额的 5~8%计征。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取得的事业收人,按其发生额扣除税金后净收入的3%计征。1998年,改按确定备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全年上交数和超收分戚比例上交财政预算,当年上交8257万元,比上年增加1.8倍。1999年上交10899万元,占当年预算内财政收入的9.7%,其中各县(市)、区收入9678万元,占当年各县(市)、区预算内财政收入的12.5%。1995~1999年,共完成行政性收费收入27168万元,占同期其他收入总额的17.2%。
    杂项收入  各年除列入无法归纳前面收入项目的非经常性收入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公产收入等零星小额收入外,比较大的项目有 1991年暂时列入的企业社会保险基金5607万元;1993~1994年的规费收入,依次为265万元、115万元;1996~1999年的国有土地转让收入,依次为898万元、641万元、707万元、769万元;1998年(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清欠收入)5370万元。

    1952~1999年,其他收入总额158035万元。1999年收入30837万元。

    说明:1.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2.上划中央“两税”:1994年35169万元,1995年38187万元,1996年38633万元,1997年41001万元,1998年42989万元,1999年5232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