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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企业收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一、上交利润
    清末,境内唯一官营企业是平江黄金矿,宣统元年(1909)产纯金2841两,年收人折银108785两。
    民国初期,国营企业仍以平江黄金矿为主。民国10年以后,岳阳、临湘、平江等县相继开办碾米厂、电信、油厂、茶厂、电厂等企业。30年,实现公营收入19.1万元。
    1952年,始列企业上交利润32万元。1959年,国营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厂、饮食服务等行业,由省下放所辖地、县管理,境内商业企业(含供销社)上交利润1293万元。1961年,商业与供销社分设,基层供销社改上交利润为上交工商所得税,商业系统除饮食服务行业利润交同级财政外,其余企业利润上收归省,同年,商业企业上交利润降至135万元。1961~1964年,对亏损大、产品质量差的工业企业实行关、停、并、转,上交利润大幅度减少,4年共上交利润934万元。1964年,商业企业利润改为交同级财政,商业企业上交利润升至722万元。1965年,因受部分商品高价转平价,药材、百货、副食等商品削价、降价等因素影响,商业企业上交利润回落到560万元。1966年,县以上供销社改为向同级财政上交利润,“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纸张、文具、大红布等销售猛增,商业企业上交利润比上年增加27.9%。1967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冲击下.工业企业亏损面达53%,上交利润仅99万元,比上年减少 58%。1970年,地、县所属农场亏损968万元,其中钱粮湖、汨罗江、君山、黄盖湖农场亏损868万元,超计划442万元。1970年,基层供销社恢复向当地财政上交利润,1971年,平江、临湘茶厂下放地方管理,使商业企业两年平均上交利润比1969年增加51%。1971年,岳阳电厂下放岳阳地区管理,上交利润705 6万元,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增至1202万元。1973年,岳阳电厂上收省管,工业企业上交利润回落到892万元,基层供销社改按集体经济交纳工商所得税。 1974~1977年.氮肥和煤炭企业亏损退库1633万元,同期工业企业上交利润(抵亏损后)1256万元,年均上交利润比1973年减少65%。 1979年,各县供电公司上收省管,减少工业企业上交利润69万元。埘小氮肥亏损企业实行定额补贴,按每吨碳酸氢氨补贴20元,退库补贴94万元。对肉食水产公司经营的猪、牛、羊、蛋4种商品由于收购价提高,销售价格不变而增加的亏损,由财政从企业收人中退库补贴,共补贴1002万元。1980年,对棉花超购加价实行补贴,按生产单位实际交售的棉花,超过定购基数的部分,加价30%,当年退库补贴298万元。生猪、蛋品调拨价和市场销售价格调低,以及三类农副产品取消补贴,使生猪销售减收325万元,蛋品销售减收200万元,补贴后肉食企业亏损300万元。商业企业上交利润比上年减少近100万元。 1982年,工业企业实行利润留成、亏损包干,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和1984年实行的第二步“利改税”,改企业交利为交税,仍由财政收缴,并以企业收入入库。1984年,工业企业上交所得税及调节税1744万元。同年棉布削价、手表降价、盐业公司上收省管,肉食和副食补贴减少,五金、石油从四季度起开征批发环节税,饮食服务行业按15%征收所得税,商办工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等减税让利因素,商业企业上交利润841万元,较上年减少457万元。 1985年,因石油、烟草行业,从地、县商业企业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公司,并划归省管,取消生猪派购,商业上交利润仅190万元。1986年,岳阳肉联厂下放为市管理,弥补亏损指标42万元。1t987年,工业企业实行第一轮承包经营,预算内工业企业上交利润2044万元,比上年增长30.3%。1990 年,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加之管理不善,许多企业出现亏损,工业企业仅完成上交利润1548万元。1991年第二轮承包,工业企业上交利润1820万元。 1992年上交1884万元。1993年,以收人退库的方式给企业以补贴,致使企业上交财政利润为623万元。1994年实施新税制后,企业所得税由税务部门征收,企业上交利润减为497万元。1995~1996年,增加股份制企业上交分红利润204万元。1998~1999年,增加“三资”企业上交国有资产经营收益916万元。1999年,国有(营)和“三资”企业上交利润1871万元。
    1952~1999年, 企业累计上交利润(抵补亏损和补贴)61378万元。其中工业企业34355万元,商业企业33938万元,“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1120万元,物资企业2847万元,交通企业349万元,城市公用企业814万元.文化企业91万元,农场亏损退库10821万元,各种价格补贴退库5292万元。价格朴贴退库中,煤炭价差补贴退库2508万元,棉花价差补贴退库1524万元,肉蛋价差补贴退库1002万元,其他价差补贴退库258万元。
                               二、上交基本折旧基金
    1952~1966年,地方国营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上交财政。1967~1977年,对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办法,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企业使用。1978年,恢复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制度,国营工业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一律以50%上交财政,50% 留企业使用,县办工业企业以及商业、供销、文化系统所属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企业使用,同年,上交基本折旧基金120万元。1979年,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国营企业,其折旧基金全部留归企业;新投产企业3年内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20%留归企业,80%上交财政。1981年,实行利润留成,企业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20%交财政,80%留企业。1984年上交基本折旧基金241万元。1964~1984年,共上交基本折旧基金1368万元,1984年10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企业折旧基金不再上交。
                                三、上交资金占用费
    1980年1月,对国营工业企业占用的国家流动资金,按月占用费率2.1‰计算占用费上交财政。对实行利润留成的工交企业,按国家固定基金的账面余额计算交纳固定资产占用费,费率为:化工、石油、纺织等企业5~8‰,冶金、机械、电力3~5‰,交通2‰。1982年。上交资金占用赞370万元,1980~1982年,共上交资金占用费447万元。1983年实行利改税后停止。
    1952~1999年,国有(营)企业共上交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和资金占用费63193万元,占同期财政收入总额的5.1%,其中1999年上交187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