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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农业税收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一、农业税
    清末,境内取之于农业的税收收入有地丁、漕粮和租课。光绪二十九年(1903)征地丁、漕粮共额银145830两。宣统元(1909)征地丁及附加共额银儿6124两,征漕粮(米)601686石,折银60756两,随漕粮附加6205两,民垸田租,芦课等银1870两,共计征银184955两。上述地丁、漕粮和租课,由府县分上下“两忙”征收,每忙各征一半,“上忙”自四月一日开征,至六月末日止;“下忙”自十一月一日开征,至次年一月底止。每届征收,以次年一月束为限,在限期以前完纳者,照定率征收,逾期按月加收息金三分。
    辛亥革命后,地丁、漕粮合并为田赋。民国3年,附加并入正税,另开征地方附加。田赋正税及工商各税收入悉数上解,附加及捐税、公产等收入留作县用。4年,田赋改狂银元,每两银折收银元1元5角。7年,调整田赋征收标准为:上等田每亩征银元1角,中等田8分,下等田6分。9年,境内5县共征田赋汁银元 377550元。11年,滨湖各县因筑堤挽垸等因素,重新审定田赋征收标准为湘阴县上等田每亩征银元7分,中等田5分5厘,下等田3分5厘;华容县垸田每亩征银元1角,圻田6分;其余3县及华容垸田、圻田之外为上等田每亩8分,中等田6分,下等田4分,当年共征田赋银元377547元。20年,境内5县共征收田赋正税计银元38375元,工商各税计银元3186234元(19~21年平均数)。5县县级预算收人总额计银元1307982元,其中各项附加 604665元,各项捐税414642元,公产收入40219元,杂项收248456元;预算支出计银元1307110元。同年,实征田赋附加计银元 735243元,为正税的1.91倍,超预算21.6%。23年,田赋附加收入计银元1040748元,为正税的2.69倍。24年,各项附加总额计法币 l 389224元,为正税的3.41倍。28年,始建县一级财政。30年,田赋改征实物,按正税、附加总额,每银元征收稻谷二市斗(以下称“斗”)。当年,共征稻谷266234石。31年,每银元征收稻谷提高到4斗或小麦2斗8升。另随征粮带购余粮,山田每亩带购5斗,水田带购7斗,每石给价法币15元(当时市价每石28元)。34年,抗日战争胜利,豁免田赋1年。35年,按赋额每银元征稻谷2斗,借征8斗,县级公粮8升,合计1石8升。36年,调整为每银元征稻谷2斗8升,借征1斗2升,带征公粮8升,募积谷5升,筑路附加3升,乡保经费2斗,合计7斗6升。田赋征收,不论开征迟早,一律以公历12月31 日为截止时问,逾期1月内完纳的,照欠额加征5%;逾期两月内完纳的,照欠额加征10%;逾期两月以上的,依次给予追传,强制提取其收益,拍卖欠赋之地及其他实物抵偿等处分,且仍按欠额加征10%。业户如有短匿田赋粮额情事,一经查实,按其短匿粮额科以2倍以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改田赋为公粮,分夏秋两季,以稻谷交纳,交杂粮者,折合稻谷计征,品种只限小麦、高粱、玉蜀黍等。人平收入(稻谷)135公斤以内者免征;以上者宴行分级累进,共分7级,最低税率为2%,最高为50%。并随粮带征柴草,即1.5公斤稻答征收稻草0.5公斤,1公斤稻谷征柴0.5公斤。公粮就近送交粮库,送粮的义务里程,单程为15公里,超过义务里程部分,由粮库按规定发给运费。1950年,改公粮为农业税,以户为单位交纳,人平收入不超过75公斤主粮的免征;75公斤以上者,实行全额累进税制,分为40级,一级一率,最低3%,最高42%。1951年改40级为20级,最低税率 6%,最高为25%。产棉地区棉花折合成稻谷计征农业税,棉花与粮食的折合比为上等皮棉0.5公斤折合稻谷10公斤,中等折合9公斤,下等折合8.5公斤。对革命烈士、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孤寡老弱病残者,或缺乏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户,减免应征税额的10~30%或全免。1952年查田定产,核定5县农业税面积415万亩,常年粮食产量9.5亿公斤。1953年建县一级财政后,农业税为省与地县分成收入。1954年,农业税征收仍以稻谷为主,棉花及杂粮均折合成稻谷交纳,每50公斤稻谷结算价4.4元。由于特大洪涝灾害,按照减产六成以上的税额全免,减产六成以下至二成以上者,分别减征 70~25%,减产二成以下者不予减免,五县共减免税额3215万公斤,占应征税额的28.7%。受灾最严重的华容县减免647.5万公斤,占应征税额的 40%。1956~1957年。实行农业合作化,改累进税为比例税,对初级社、高级社和个体农户确定不同的征收办法,初级社以户计征,由社代交,按上年税率执行,其公有土地依本社的平均税率计征。高级社以社为单位征收,税率依上年各农户应纳税额与常年产量计算确定,应纳税额在本社农业收入中统一提交;社员自留地依率汁征,由社代交个体农户以本年计税产量与上年税率计征。县属农场按当年实产量的7%征收,不另征地方附加。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税率按常年产量和各公社的经济状况确定。附加按正税的15%计征。湖田、甩亩和洲土,按当年实际产量的五折计征。1959年,稻谷提价,且农业税全部下放到县,致使当年农业税收入增至1528万元。1961年5月,按照中央和省关于调低农民负担的决定,通过核减建设用地、社员自留地及定产偏高的常年产量后,复定五县计税面积393万亩,常年产量81269万公斤,同年农业税收人降为1091万元,附加占正税比例调减为10%。且由于经济困难,物资短缺,正税及附加一律征收实物。粮食、经济作物、农林特产、园艺作物兼作的地区,原则上按作物的比例交纳实物。征收的实物为粮食、棉花、黄麻、苎麻、茶油、桐油、烟叶、干椒等8种,1962年增加茶叶、芝麻、花生、油菜籽、黄花菜、柑桔等6种,共14个品种。所征实物,由供销社和粮食部门代收,并按结算价计算上交财政。1963年7月,改为只征粮食和棉花2种,其余折征代金。1 964年,农业税附加征收比例提高到14%。l977年,对已满免税年限的生熟荒地、新垦种的茶园、果园、油茶、油桐和自报隐瞒土地,已转正的湖田甩商以及凡有农业收入的企业、学校、机关、团体、部队、五七“干校、知青农场、劳改农场,均查实面积,征收农业税,当年计税面积净增3 6万亩,增加常年产量113万公斤,依率计征税额14万公斤,1979年,执行农业税起征点办法,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人平粮食在200公斤稻谷以下者免征。全地区31049个生产队,起征点以下的3011个,免征435.5万公斤,实征稻谷14705万公斤。1983年停止起征点办法,改为按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和计征税额到队,任务、征收、结算、减免到户的征管办法。1985年6月1日,改农业税征收粮食为折征代金,折征价格统一按粮食“倒三七” 比例收购价计算(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即每50公斤稻谷交代金15 59元。1986年,农业税仍以征收粮食为主,结算价格按每50公斤稻谷15.59元执行。农业税收入2708万元。1994年,农业税结算价由上年的 25.1元提高到40元,以及灾歉减免较上年减少66.35%,农业税收人增至7659万元。1995年,农业税按常年产量83708 5万公斤(稻谷)计算的平均税负为12.23%,由于实行稳定的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科学种田,单位面积产量大幅度提高,实际产世大大高于原定常年产量。如按实际产量计算,其税负只有3.8%。1996年因特大洪灾,农业税减免3380万公斤,占应征税额的33 2%。但因省定农业税结算价格为每50公斤稻谷65元,比上年提高23元,当年农业税收人8862万元,仍比上年增加1757万元。1997年,农业税结算价格为每50公斤早稻65元、中稻68元、晚稻72元。1999年农业税收八8111万元。1952~1999年,农业税收入总计125453万元,占同期财政总收人的10.2%。
                                二、农业特产税
    1949年,茶叶、桐油、茶油、林术等农林特产收入免征公粮。1950年,对部分农林特产征收农业税,按户计算,特产收人超过相当于1000公斤主粮者,照价计征6%。1952年,对茶山、果园按常年产量折价计算成稻谷,相当于250公斤稻谷以上者,按其总额的8%汁征农业税。1957年,对高级社和按社计征的初级社所有茶山、果园以年收人的6~8折征农业税,其收入折合稻谷,人平不足250公斤的免征。1986年,为平衡农村税收负担,自1月1日起,全面开征农林特产税,该税始从农业税中分离出来,成为单一税种。园艺作物、林木产品,水生植物、水产养殖等四大类的26个品种为纳税对象,以其产品收购价或销售价为计税价格,税率5~8%。同年,农林特产税收入82万元。1988年增至174万元。1994年,改为农业特产税,征收范围除原有品种外,另增加烟叶、牲畜皮毛、特种养殖、食用菌等四大类的14个品种。税率,烟叶31%,牲畜皮毛、特种养殖10%,食用菌8%。是年,农业特产税收人1307万元。 1999年收入2138万元。1986~1999年,农业特产税收入共12481万元。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起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县(市)、区人均耕地核定税负水平,以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为征税依据,并实行定额税率,每平方米郊区为6.5元,市本级及北区、临湘、华容、泪罗、湘阴等县、区为5元,岳阳、平江2县为4元。从开征至年朱,实际占用耕地3800亩,扣除学校、农田水利设施等用地免征面积964亩,实际应征收面积2836亩,应征耕地占用税586万元,当年征收入库35万元。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按规定扣除5%征收经费后,上交中央 50%,上交省25%,县(市)、区留25%。1998年调整为上交中央50%、省15%、留县(市)区35%。由于收回上年欠交,使当年耕地占用税收入增至632万元。1999年,耕地占用税收入437万元。1987~1999年,共收入6974万元。
                                  四、契税
    清初,田、房买卖均按价银每两征税3分。雍正七年(1729)另加科场经费1分。光绪二十八年(1902)不分卖典,均按契价每两征税2分。三十年加至5 分。三十四年改为卖契征6分,典契征5分。宣统元年(1909),卖契价征9分、典契价征6分,当年境内收契税银19842两。民国初期,亦分为卖契税和典契税,卖契征税4分,县附加1分,典契征税1分。3年,典契税征2分。10年,卖契改征3分。20年,卖契仍征税4分,典契不变,当年境内共征契税计银元40158元,21年为银元46060元。26~29年,共征契税计法币135968元。后几经变动,至35年,定税率为:卖契6%,典契4%,交换契 2%,赠与契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设卖契税、典当契税、赠与契税和交换契税4种,交换契税按差额征收,其余按契价征收,税率依次为6%、3%、 6%和6%。1954年,完成土地改革的农村向转让人征收土地证照费(即契税)。征收标准分甲、乙两类,均以大米计算。甲类为水田,每亩征收2.5公斤;乙类为旱田,每亩征收1公斤。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土地归公,城乡私有房屋买卖很少发生。所征契税列作其他收入。1986年,归人农业税类,是年契税收入2000元。1997年10月,执行国务院令,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征收契税。省定税率为4%,交换税按差价征收,其余按契价征收。当年契税收入190万元。1999年为414万元。1986~1999年共征契税134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