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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管理费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清代,行政管理费称衙门经费。宣统二年(1910),岳州府及所属各县支出银56800两,占地方财政支出的80%,其中岳州府本级7400两,各县衙门42200两,佐贰杂职7200两。
    民国初年,改衙门经费为内务费,境内5县内务费用由省发给,年银元48000元,其中公务费22200元,知事俸给15720元,缘属俸给10080元。 18年改称行政费,包括公务费、党务费、财务费、公安费、自治费等项目。20年,五县实际支出银元92万元,因预算安排不足,故采取增加田赋附加,开征捐税和摊派的办法进行正集弥补,共筹款计银元462535元。往后各年的行政费支出(法币)是:24年95.2万元,26年521万元,27年28.9万元,34年159.2万元,35年16748万元,36年119450万元。
    1952年,境内5县始列行政管理费109万元,至1963年共支出436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20.8%。1964年支出499万元,为同年财政支出的14.5%,专县及公社三级有行政人员4925人,人均经费支出1015元。1983年,地、市、县行政人员增至8384人,经费支出增至2224万元,人均经费2652元。随着行政人员的增多、公务员工资的提高和物价上涨,行政管理费亦逐年增加,1993年10558万元,1996年达23662万元。1999年支出31546万元,为当年财政支出的18.5%,其中,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经费2228万元,政府机关经费10638万元,政协经费693万元,共产党机关经费4834万元,民主党派机关经费178万元,社会团体机关经费233万元,公检法司支出12742万元。1952~1999 年,共支出行政管理费228649万元,为同期财政支出的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