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生产资料私有制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封建时代,地主、富农占有大量土地,农民只占有极少数土地。清末民国年间,境内自然灾害频繁,又历经战乱,统治者横征暴敛,苛捐杂税名目繁多,贫苦农民无以为生,只得变卖土地而成为无地或少地者,靠种佃田和给地主、富农做长工、短工,乃至乞讨为生。民国16年,国民政府虽颁布《三五减租法令》,但收效甚微;抗日战争时期,劳苦农民遭受灾难极为惨重,到处民不聊生,饿殍遍野;三年解放战争时期,国民政府增赋税、抓壮丁,生产资料的两极分化更为严重。1949年,全市有耕地372.36万亩,农业人口 212.72万人,人均耕地1.75亩,而相当多的一部分土地集中在少数地主、豪绅手里。湘阴县占农村人口4.8%的地主占有40.9%的土地,人均 14.49亩,而占农村人口50.3%的贫雇农仅占9.8%的土地,人均0.33亩;华容县占农村人口5%的地主占有42.8%的土地,人均22.8亩, 占农村人口64.8%的贫雇农,人均仅占0.66亩土地。平江县占人口3.5%的地主占有21.7%的耕地。广大农民经受地主、富农的地租、雇工和高利贷盘剥,挣扎在饥饿的死亡线上。

地租剥削  地租分钱租、实物租 2种。因商品经济不发达,一般以实物租为普遍,实物租方式又有定额租和不定额租之分。定额租根据租佃契约的规定,不管丰歉如何,佃农必须向地主交纳额定的谷物;不定额租系收获时,由地主监收,其实物根据契约的约定,或对半分成,或倒四六分成。农民向地主佃耕土地,条件十分苛刻,须请人担保和交押金(俗称 “进庄钱”),逢年过节和地主家的婚丧喜庆,佃农要送礼或帮工。湖区佃农还要负担堤费、堤工。渔民进湖捕鱼,湖霸按业次(捕鱼工具)向渔民收取租金(俗称 “写水”),一般小渔船每年交纳30元银元的湖租。

雇工剥削  雇工分长工和短工。雇请1年以上为长工,地主包吃包住,工薪以年计。地域之间略有差别。一般男青壮劳力年薪16~20担谷(每担50公斤),女青壮劳力一般年薪4~5担谷;短工有月工和零工之分,临时雇用,月工、零工多在农忙季节雇用,工薪除地域差别外,还有季节差别,一般月工薪1.5~2担谷,日工薪5~8升谷;女工、童工一般只包吃饭,无工薪。也有货币工资形式,一般男工年工薪50元、月工资5元、日工资2角。雇工工资微薄,劳动强度大,更谈不上劳动保护,苦不堪言。民国36年,华容县黄湖等12个乡的269户地主,雇长工332人,其中被雇未给工薪的12人,因劳动致伤致病被赶走的7人,被秘密卖作壮丁的2人,工钱和饭食遭尅扣者11人;压迫剥削方式多达54种。

高利贷剥削  贫苦农民遭受天灾人祸时,地主、富农则趁机向农民发放高利贷,年息一般为本息3成、月息4成;青黄不接时,农民向地主、富农卖青苗度荒,利息高达1倍以上,5月借谷1 担,8月还谷3箩(1担半),到时无力偿还,又利息转本,息上加息,越滚越大。最后,农民只得将仅供维持生计的田产、房屋、耕牛、农具等作抵还债,倾家荡产,甚至以人身作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