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农村劳动力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清嘉庆二十一年(1816),境内农村劳动力达 76.7万人;民国10年,增至81.92万人;后因战乱频仍,水、旱灾害连年发生,至1949年,农村劳力降至79.1万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劳力增加很快。至1990年,全市农村劳动力增至183万多人,其中女劳力70.79万人。

1950~1952年,各地处于恢复生产阶段, 大多数地方以家庭分散经营农副业,兴修水利、交通等,则由乡政府或农民协会统一调动劳动力。1952年,农村劳动力90.35万人,其中从事农业的占 73.5%,从事林、牧、副、渔业的占5.5%,从事水利建设的占4.2%,从事交通运输业的占2.2%,从事建筑业的占3.2%,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占 2.8%,从事家务劳动的(包括家庭手工业)占8.6%。

1953~1957年,农村劳动力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基本上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劳动力出勤率、劳动效率较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解决较好。1956年5月,毛泽东批示,肯定湘阴县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经验,指出:“乡村中的剩余劳动力是能够在乡村中找到出路的”,“有一个不小的部分为城市服务和为出口服务”。1957年,全市农村劳动力100万人,从事种植业的73.5%,从事林、牧、副、渔业的7%,从事交通运输业的2%,从事建筑业的2.2%,从事其他服务性行业的(包括家庭副业)15.3%。

1958~1962年,在“大跃进”口号影响下,农村劳动力编成团、营、连、排军事化建制,参加围堤垸、建水库、炼钢铁、修公路,大办(万、千、百头)猪场等“大兵团”作战。1959年,农村劳动力 99.64万人,从事种植业的只占50%,而且多数是年老体弱男人和妇女。1959~1961年,国民经济遭遇三年困难,农村劳动力不仅数量减少,而且体质也有所下降。至1962年,全市农村劳动力93.68万人,比1957年减少6.32万人。

1963~1978年,在“以粮为纲”的方针影响下,劳动力虽然有所增加,但大部分集结在有限的耕地上作业,只注重粮、棉、油生产,经营单一,增产不能增收,经济效益低。1978年农村劳动力达 143.73万人,从事农业的占84.5%,从事林、牧、副、渔业的占7.25%,从事乡镇企业、建筑业、运输业和其他服务业的分别占1.6%、 0.8%、0.35%和5.5%。

农村实行改革开放后,部分劳动力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脱离耕地经营,转入乡镇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部分劳动力充实家庭养殖业和林业、交通运输业等。1990年,全市农村劳动力184.84万人,进城务工、经商的达10多万人。

1999年,全市农村劳动力增至192.71万人,劳动力过剩就业困难。特别是科技的发展解放了一大批农村劳动力。由劳力过剩而引发青壮年劳力外出务工田土荒芜较多,粗耕粗种现象严重,农业生产受到影响,农村产业结构出现了新的单一化农民只种稻田,用钱靠子女外出务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