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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税收减免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4-09 12:00

1965年8月,岳阳专署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征收办法》的规定,对社队企业工商税征收采取优惠政策,按照湖南省政府规定,对社队企业征税采取从宽、从简、从优的原则。 1974~1990年,对乡镇企业减税1.251亿元,其中乡办企业减免9686万元、村办企业减免2210万元、村以下企业减免614万元,在湖南省税务系统被誉为“扶持生产培养税源”的先进单位,1985年前,岳阳县乌江机筛厂工业产值一直徘徊在70万元、利润7万元、税金1万元左右。1986年,岳阳县康王税务所采取“放水养鱼”政策,在上级税务部门同意下,当年减免该厂增值税4070元、所得税2万元,至1988年4月,共减免税金18万元,其中所得税14.5万元。并派专营员驻厂,帮助开展成本核算和财务分析,历经4年时间,使该厂利税两项每年翻一番,年工业产值500万元,利税70万元,交纳国家税金52万元,其中1990年向国家交税20万元,比1985年增长19倍。

一般企业减免  岳阳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扶持乡镇企业优惠精神,对一般企业税收减免的政策是:乡镇企业凡属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均暂不征收所得税。为鼓励村民小组多办为农民生活服务的企业,对他们合办的粉坊、油榨坊、粮食加工、轧花、弹花、理发和砖瓦窑等10种行业,给予2年期间不征收所得税。乡、村及村民小组与村民小组合办的,不属于上述列举不征税的其他企业,仍应照章征收所得税,其税率属于工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的,比照手工业合作组织八级超额累进税率长率 (7~62%)征收。

1986年12月,市政府规定:对农村所办的企业征税和减税范围,仍按湖南省政府现行规定办理;对农村按照规定应当征收所得税的企业,一律按比例征收,税率定为20%;农村所办企业全年利润不满600 元的,暂不征收所得税,达到620元的照征所得税;取得统一税和所得税商定率征税的办法,一律采取按账实征收,年终汇算清交。

市政府对农村综合性企业税收,作了专门规定,对社队综合性企业年度决算有利润,其中按规定应予征收税的行业而又无利润的也不征收所得税,如应予征税的企业有利润,免税行业发生亏损,应予盈亏相抵后就其余额征收所得税。如企业应征、应免税的行业都有利润,在财政核算上能按行业划分利润的,按账面利润分别计征,不能划分的,从宽掌握,与企业协商适当比例划分利润额,免所得税。

新办企业减免  1975年末, 境内发出《关于社队新办企业免征工商税两年的通知》,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大队、生产队新办的包括农村个体手工业人员,经‘社教’整顿后新成立的综合厂、化工厂等,属于征收所得税的社队举办的企业,从开始投产的月份起,给予两年期间免征工商所得税的照顾,免征所得税的税款,直接转入公积金,作为扩大再生产资金”。

1980年,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执行对经济条件困难社队原来办的社队企业,经营有困难的,经地(市)政府批准,可以从1980年3月起免征所得税1~3年。

亏损企业减免  1979年7 月,对亏损企业减免税收,并与国营企业一样享受政府补贴。对县属11家松香厂和社队企业松香厂,“凡由商业、外贸部门收购的,每厂在现行出厂价格基础上补贴80元,因对商业经营供应的价格不调整而发生亏损的,列为政策性亏损,省财政认账,不减少企业利润留成”。为确保五氧化二钒生产用盐的供应,市税务局从 1981年起参照湖南省财政局、物价局《关于松香补贴的通知》和“钒矿用盐座谈纪要”精神,对岳阳县新开钒矿进行税收减免。1985年,市政府对新办乡镇企业免征所得税2~3年,期满后仍发生亏损,有困难的,继续进行定期减免的优惠政策。

老少边和贫困地区税收减免  平江县属湖南省核定的全省26县(市)的老少边地区和贫困县之一。为了促进平江县社队企业发展,地区税务部门从1981年下半年起,办理1979~1983 年免征工商所得税5年手续。1984年,财政部《关于对乡镇企业进一步减免所得税的通知》规定:“为促进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对全年所得税额不满3000元的免征工商所得税,全年所得税超过3000元者,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1986年,地区行署规定:对经省批准的贫困乡的新办企业,除烟、酒、化妆品外,可给予2~3年内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外资企业减免  1988年,市政府制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其中税收优惠政策除按照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放宽乡镇企业的税收规定》实行优惠外,对外商投资作出规定。外商投资者,将其企业分得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出口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属产品出口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值65%以上的,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7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减免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属先进技术的,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4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者将其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的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4年的, 经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款,再举办、扩建其他企业,凡期满不少于4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50%。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原材料生产的出口产品,一律免征工商统一税,用国家原材料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外,也免征工商所得税。此外,还对外商属出口产品企业使用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6年,6年后再减土地使用费6年;兴办能源、交通和在不发达地区建厂免征使用土地费10年,10年后减半征收。

横联企业税收减免  80年代,全市乡镇企业开始发展横联企业,1990年发展到199家,其中与大专院校横联56家、与国营大厂横联102家、与科研单位横联41家。为支持和鼓励发展横联企业,使其发挥其杠杆作用,市税务局综合岳阳实际情况,在税收上作了如下规定:横向经济联合组织产品税、增值税的征收,凡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横向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互相提供的产品,不收产品税,对外销售按章征收产品税,即只就经济横向联合组织对外销售产品征收产品税。产品税的税率按联合前各单位生产的产品应缴纳的税额占联合组织对外产品销售比例换算确定,换算税率由县(市)税务局测定,报省、地(市)税务局备案。经济联合组织对外销售的零部件和半成品,如数量较大,按换算税率征收确定负担不了的,为照顾其实际情况,经县(市)税务局同意,可按产品税税目、税率表中的适用税率征收产品税;不实行统一换算的经济联合组织而生产的产品,除生产烟酒、化妆品等高级税率产品的联合组织以外,均可以经济联合组织为单位试行增值税。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实行专业化生产以低于出厂价格提供给扩散企业生产的,实行增值税前暂免征产品税,工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产品, 凡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收产品税。工业企业连续深度加工已税产品同属于一个税目、税率的,除按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从低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工业企业协作产品,双方有固定协作关系,订有协作合同,以低于出厂的协作价格提供给双方作为原材料、零部件或配套产品的可从低按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企业之间补偿贸易方式由对方提供资金、设备,用于企业技改、扩大生产能力,然后以新增产品分期偿还投资的,在交付产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就地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资源税。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给予减税照顾,凡以平价产品供应为条件,由买方提供的无偿投资,卖方应作为销售收入,依法纳税。集资办电从投产日起,其新增的售电量,免征产品税3年,免税期满后,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批准再适当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但减免的税款,必须用于偿还集资和发展生产。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以及科研单位与经济组织联合研制的新产品,按照税收管理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增值税,减免的税款作为专项技术开发基金;企业引进技术、设备、资金生产国家、部级、省级优质产品,在引进和改造初期生产的产品,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体制规定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但减免的税款,必须用于发展生产;外省企业单位投资开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省政府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开办企业在五年以上的,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级税率产品外,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1~2年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照顾。

经济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征收所得税,经联合组织实现的利润,实行先分后征的办法,联合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回地方后,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如果是用银行贷款投资的,其分得利润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贷款。企业单位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得的利润,头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两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投资对方用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全民、集体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进行技术转让,年净增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外地企业或单位用自有资金向能源、交通设施,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企业技术改造的生产性投资,暂免征收建筑税;经济联合组织以及参加各种形式的联合企业,除按上述各条规定征税和减免税收外,均按照现行法规缴纳各种税收。

1990年,全市各种税收减免9280万元,1999年与1974年相比,企业利润由212万元增至645893万元;税收由9.7万元增至1242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