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所有制结构调整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0 12:00

1980 年始,各级政府鼓励发展集体、个体、私营商业,在资金、货源、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但仍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国营经济为主导,个体经济为补充”的指导思想,重点是发展以国营商贸为中心的大商业。至1985年,基本形成以国营商业为主体,集体(供销)商业为骨干,个体商业为补充,包括联合经营、中外合资经营等多种形式的流通所有制结构。1978年,境内仅有个体商户253家,从业人员314人,国营和合作(供销社)商业占压倒优势。 1985年,个体商业网点达到35279个,占网点总数的83.66%;社会商品零售总额129878万元,其中国营和供销社商业占53.93%,个体商业占16.84%,集体商业占12.22%,其他商业占16.98%(含部分非商业部门的全民所有制成份)。

1986年后,着重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下放国营商业部分经营、财务、人事权,但企业产权仍保持公有制形式。

1992年,所有制结构调整进入实质性阶段。 1993年,推行国有民营、公有私营的企业达2200余个,占总数的72%;拍卖企业门店280余个,收回资金1100余万元。1994年,促使企业转换机制,一批边(边界地段)、小(规模小)、亏(亏损而又扭亏无望)、老(设施陈旧、人员老化)门店试行民有民营或进行拍卖。共拍卖89家,收回资金550 万元。实行国有民营、社有民营的门店3912个,占门店总数的71.5%,收回租金、利息、税款2728.6万元,占应收金额的80%。一批较大商场推行内部股份制,企业资产评估后按一定比例派股到人,同时动员职工集资入股,部分改变企业性质。岳阳市一百大厦在开业前夕,将大批柜台的经营权有偿转让给私人,形成混合所有制商场。1995年,对小型商业门店实行转制、承包、租赁、出卖、破产、合并等6种形式,由国营转向民营,实施面达85%以上。1996 年,对大、中型企业继续推行股份合作,租赁、破产、分立等办法,进行改组、改制、改造。先后成立股份制企业18家,股本总额达1亿多元;申请破产43家,其中破产终结11家;分立搞活11家。1997年,以实行股份合作为重点,按照“一企一策”、“一企多制”的要求,采取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租赁、拍卖、引资嫁接、国有民营、民有民营等多种形式,加快所有制结构调整速度。当年建立有限责任公司12家;按股份合作模式改造39家;兼并18家;租赁经营门店1793个,从业人员5798人;实行国有民营门店2405个(所属柜组3774个),参加经营人员12272人;拍卖41家,资产总额1688万元;破产69家(其中当年终结67家),涉及职工16931人,安置12690人。粮食企业是触动产权最迟的行业,当年对1000户小型企业、门店实行国有民营,对13家企业实行兼并和资产重组,试办连锁店。至1999年,除烟草、盐业、石油、粮食收储企业全部属国有企业外,其他行业均形成多种所有制共存的混合经济结构。全市501家商贸企业(属一商、二商、粮食、烟草系统的企业)中,改制62家,破产57家,兼并24家,分立新企业58家,其余均实行租赁、承包经营,市区商业大厦、一百大厦、九州大厦、九龙商厦、九方商厦、百货大楼基本上成为“整体形象、个体经营、一企多制、各负盈亏”的民营方式。

物资企业打破国家统一管理、高度集中经营的旧格局,进行大胆改革。市直企业根据资产与负债情况,划分四类,一类资大于债现行效益较好的,理顺内部关系,改善外部条件,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二类为资债相当的,全面进行资产评估,实行股份合作;三类为资不抵债,但资产潜在效益较高的,实行先剥离后改制;四类是资产严重不抵债的,盘活闲置资产,处理急难问题,逐步向民营过渡。零售店、点全部放开,转为国有民营或民有民营,1996年破产企业12家,1999年达18家,涉及资产8403万元。

随着所有制结构的调整,国营商贸企业逐步退出市场,个体、私营经济占有大部分市场份额。1992年,国有商业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54.75%,1995年降至32.44%,1997年降至 21.54%,1998年再退到19.64%,1999年为16.5%。私营、个体所占市场份额逐年增加,1992年为45.25%,1995年 67.56%,1997年79.46%,1998年80.36%,1999年达83.5%。个体、私营占绝对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