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农村计划供应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5-08-11 12:00

统销、返销 1953 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规定在农村采取由上级政府颁发控制数字并由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使真正缺粮户能买到所需要的粮食,而又能适当控制粮食销量,防止投机囤积。同年12月,农村开始粮食统销工作,通过自报公议、民主评定,核定统销对象及数量,由粮食部门发给统销粮供应证,缺粮户凭证向国家指定的粮店买粮。1953年,平江、湘阴、岳阳、临湘4县统销贸易粮70990吨(华容县无确切统计数据)。

1954年,境内遭受特大洪灾,岳阳、湘阴、平江、临湘4县统销粮食134369吨,华容县1954年9月~1955年7月,统销粮食37210吨。

1955年,农村粮食实行“三定”政策,其中定产、定购3年不变,定销每年核定一次。缺粮户种子、饲料留粮与当地余粮户标准相同,口粮标准稍低于当地余粮户标准。湖区和平原区每人每年稻谷224公斤左右,山区及用粮水平较低的地区,每人每年205公斤左右。农村非农业户口粮食标准,分别不同职业与劳动强度比照市镇同类人口定量标准确定,但一般不超过当地余粮户的口粮标准。1955年,实际统销粮食58730吨。

1956年,农村基本实现合作化,定销粮数以农业社为统一核算。农村因灾统销、返销粮食10770吨。

1958年,成立人民公社,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各缺粮户口粮由社、队统筹安排。各种非农业人口及民办小学教员、社办医务人员由公社包干分配粮食,国家不予定销。

1966年10月,省政府规定,农村常年统销粮对象的统销指标核定后,原则上不转出。民办教师、公社集体卫生人员和信用社脱产干部,凡在县范围内,因工作调动可转移农村统销粮食关系。农村统销粮人口的子女,属国家统销口粮的,继续由国家统销,属生产队分配口粮的,继续在生产队分配;国家和生产队未安排的子女,男女双方都是由国家统销口粮的,所生子女由国家统销口粮。男女双方有一方参加农村生产队分配口粮或由国家定销口粮的,其子女一律由一方所在生产队分配口粮。是年,统销粮食19980吨。1979 年,国家规定,家住农村的退休干部、职工,其子女顶替招工后,本人市镇居民定量口粮改为农村常年统销口粮,至1992年底,农村常年统销口粮随同城镇居民取消平价供应粮食。

80年代,粮食产量大幅度提高,粮食产区的农户粮食大都自给自足有余,无须国家统一返销粮食。少数因灾或其他原因减产缺粮的,供应灾销粮或议价粮。一般年成,灾销粮年度供应量大约在3500吨左右。遇上较大的自然灾害,国家则动用定购粮、专储粮、市场调剂粮等进行减购、加销和灾销,安排灾民生活。在粮食定购期间,全市发生较大的自然灾害,安排灾区粮食较多的有4年。1988年,全市下达减购11200吨,加销25830吨,灾销14620吨,合计51650吨。1995年,全市减购7560吨,加销 21350吨,灾销2.38万吨,合计52710吨。1996年,为解决灾民的缺粮问题,国家动用定购粮3.08万吨,专储粮3.5万吨,合计6.58万吨。是年,全国粮食丰收,社会余粮比较宽裕,加之国家较大幅度提高定购粮收购价格,出现市场粮价与国家牌价倒挂现象。因此,下放的定购粮不但未能销售出去,一些灾民反而回流交售定购粮,全年下达的3.5万吨专储粮,只销售1000多吨。1998年,国家只对漫堤、溃垸区无粮的重灾户免费发放救济粮,共供给大米7064吨,其贷款由民政部门拨付给供粮单位。

经济作物定销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经济作物区的缺粮户由国家统销口粮。1957年湖南省政府规定,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户,口粮标准与当地余粮户相同,除去自产粮后,不足部分,国家给予定销。是年,部分地方经济作物发展较快,国家供应粮食5170吨,比1956年增加895吨。

60年代,农村粮食定销以经济作物集中区为主, 包括棉农、菜农、茶农、林农、专业渔民和历史缺粮队。1971年,经济作物生产队国家定销指标一次到队,五年不变。以经济作物为主兼种粮食的生产队和从事渔业又从事粮食生产的生产队,口粮不能自给的,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70~80年代初,由于调整农村作物布局和粮食“一定五年”的征购基数,经济作物定销粮大幅度增长。1970年,经济作物定销粮1.007万吨,1980年增至2.35万吨,增长133.37%。1980~1990年,菜农蔬菜生产承包到户,蔬菜由菜农包生产包上交,国家包收包销,粮菜挂钩,口粮浮动供应。菜农口粮标准,岳阳市郊区每人每年供应稻谷指标270公斤,各县(市)每人每年供应稻谷指标260公斤。1993年,经济作物定销口粮改按议价供应。

借销 1958年,平江、湘阴、岳阳、临湘等县为实现粮食增产“大跃进”指标,实行密植,原留种子不够用;同时,农村尚有20%的农户缺口粮,社内解决不了。湘潭专署为了解决上述问题, 并做到粮食不补销,决定暂时借销部分粮食指标进行调剂,秋粮登场后由借粮社(户)归还。借销粮的供应,只借指标不借钱,缺钱购买由社解决。先按国家牌价供应,秋收后按国家牌价归还粮食,借销指标分配稻谷:平江县500吨、湘阴县4500吨、临湘县750吨、岳阳县4700吨。1961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 平江、湘阴、岳阳、临湘4县沿用粮食借销办法,借销对象为农村短期缺粮户。借粮只付价款,不计利息,秋收时归还,粮食部门退回原付价款。 1961~1962年,平江县借粮7250吨,湘阴县借粮1.5万吨,岳阳县6895吨,临湘县3750吨。1964年,湖南省规定,收回农村旧欠借销粮,采取省、地(市)对半分成的办法。1970年,粮食部门停止向农村借销粮食。

奖售粮 50年代,以种植重要经济作物为主的生产队,国家保证他们能吃到与附近余粮队同等数量的口粮,并拿出一批粮食,奖励给出售经济作物的生产大队或生产队。1956~1960年,各县共奖售粮食(贸易粮)2755吨。1961年,贯彻湖南省人委会《关于收购重要经济作物实行奖励粮食的指示》,实行奖励粮食的经济作物品种包括:商业部门收购的棉花、苎麻等37个品种;林业部门收购的楠竹、篙竹、木材、松脂等;药材部门收购的山药、丹皮、生地等27种中药材;粮食部门收购的菜籽、菜油、芝麻等13种油料、油脂。1963年,增加生猪、鸭蛋等农副产品。1985年,国家改革农副产品统派购制度,取消奖售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