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史志办、区史志档案局、屈原管理区办公室:
5月18日,是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一周年。为了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地方志工作的开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我办决定在全市隆重开展《条例》颁布一周年宣传月活动。现就活动的开展提出以下要求:
一、深刻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条例》是社会主义新编地方志工作开展以来首部有关地方志的全国性法规,它将我国地方志工作纳入了法制化轨道,对于实现依法修志,建立地方志工作长效机制,保证地方志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既是地方志工作开展的根本保障,又是地方志工作必须遵守的基本规范。《条例》颁布一年来,对于我市的地方志工作开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各县(市、区)要在《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扎实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提高全社会对修志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向社会广泛展示地方志工作的成果和作用,逐步形成领导重视、部门支持、全社会关心地方志事业的良好氛围,不断开创地方志工作的新局面。
二、宣传月活动安排
1.悬挂标语、横幅造声势。各县(市、区)可在所在城区的主要中心街道和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办公大楼等场所悬挂庆祝标语、横幅,扩大《条例》影响,提高地方志工作的地位。
2.领导发表署名文章或电视讲话造影响。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持地方志工作的优势,请主要领导发表《条例》颁布一周年宣传的署名文章或电视讲话,进一步宣传《条例》。
3.开辟电视专题、报刊专栏造舆论。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开辟《条例》宣传专栏、专题,提高公众对《条例》和地方志工作的了解。
4.召开《条例》颁布一周年纪念座谈会。各县(市、区)史志办邀请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等,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条例》。
5.开展《条例》知识竞赛。各县(市、区)可融合《条例》精神与志鉴常识等,在有关部门机关干部职工中开展知识竞赛,扩大《条例》宣传的社会影响。
6.举办地方志成果展览。各县(市、区)可结合读志用志工作,通过举办展览,向全社会展示地方志各类成果,向社会广泛宣传政府依法修志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就。
三、宣传月活动要求
时间:5月1日~31日
宣传形式要多样化、立体化,做到电视上有影像,报刊上有文章,广播里有声音,社会上有反响;宣传要结合本地实际,扎扎实实,不做表面文章,要注重实际效果;宣传要与解决具体实际问题相结合,做到方志工作五个到位,使方志工作步入法制化的轨道。
各县(市、区)史志办接此通知后,要认真研究,精心策划,争取领导的大力支持,务求活动取得实际效果。请于6月10日以前将本次活动的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委史志办方志科(联系电话:8889431)。
2007年4月28日 |